2014.12.12

第159期鼎文考訊電子報

臺北

【黃金交叉】 高薪工作和穩定生活任您選擇

地政工作性質:

1. 辦理地政

2. 土地徵收地價

3. 出納及臨時交辦事項等業務

4. 處理土地及建物登記收件及記費

5. 案件登錄校對與地價業務地籍資料

大多分發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從事有關國有財產管理業務,或是各縣市政府地政事務所。
報考地政類科,除了捧著一個牢固的鐵飯碗羨煞旁人之外,而地政類科的特性不只如此,更可以跨考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與不動產估價師,在房地產景氣好的時候,持有這些證照將可晉升百萬年薪的一員。這種在公家單位和民間企業都能任己選擇的優勢,是其他類科所沒有的一大誘因。

地政士業務性質:

1. 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2. 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3.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4.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5. 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6. 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7. 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若已考取地政士執照及擁有豐富的實務經驗者,亦可憑執照工作滿2年的經驗,轉任相關之公務機關。

【知己知彼】考試介紹:

◎初等考試:依民國85年1月17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為配合用人機關之任用需求,爰自民國87年起首次舉辦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又依同法第17條規定:「凡國民年滿18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是以,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即可參加本項考試,本項考試並無學歷限制,筆試錄取人員訓練及格,即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地政士:即一般人稱的「土地代書」,因民國90年10月通過的「地政士法」而正名。此外,地政士法即明定,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之證照制度,明定地政士執業資格之取得,應依法考選銓定。
地政士須通過專技普考始能執業,業務範圍為接受房地產權利人及義務人委託,代辦申請土地登記移轉之業務, 地政士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四年屆滿前必須完成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換發新照,才能執業。亦即今後每四年須換照一次,且須有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
地政士法第22條規定,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亦即可只要有地政士的簽證,不動產出賣人不必出具印鑑證明,如此一來印鑑證明可望由地政士的簽證制度取代而走。

【蓄勢待發】報考資格:

◎初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不限學歷

◎地政士:中華民國年滿20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領有畢業證書者。
2.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3.中華民國78年12月29日土地法第37條之1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務,且於修法後仍繼續執未取得證照,並有地政機關核發之明文件者。

【耳聰目明】 考試科目比較:

◎初等考試(地政類科):

等別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初等考試

※1.國文(含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1.土地法大意

※2.土地行政大意

【備註】

「※」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地政士:

應試科目

專技普考
地政士

◎1.國文(作文60%、測驗40%)

2.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3.土地法規

4.土地登記實務

5.土地稅法規

【備註】

「◎」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不可錯過】 104 年考試資訊:

◎初等考試:

報名時間:103/10/21~10/30

考試日期:104/1/10~1/11

◎地政士:

報名時間:104/3/3~3/12

考試日期:104/6/6~6/8

【一舉數得】投考組合:

初考 / 五等 - 地政

普考 / 四等 - 地政

高考 / 三等 - 地政

地政士

不動產經紀人

國文

英文

公民

土地法大意

土地行政大意

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

民法

土地利用概要

不動產估價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

土地稅法規

土地登記實務

土地法規

信託法概要

土地經濟學

土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