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7

第168期鼎文考訊電子報

台南

今年暫定考試類科組

司法、調查、國安等5項特考將於下個月開始報名。考選部上周公布暫定考試類科組。 司法人員特考的3等考試有公證人、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觀護人(選試社會工作概論)、家事調查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財經實務組、電子資訊組、營繕工程組)、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監獄官;4等考試有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監所管理員;5等考試有錄事、庭務員。

出處:考選部、聯合新聞網

考試資訊

報名日期:104/5/12~5/21

考試日期:104/8/15~8/17

報名方式:一律網路報名,請上網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直接進行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詳細閱讀本應考須知,並備妥照片電子檔供報名時上傳至網路報名系統。

考試地點:本考試分設台北、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及台東6考區,應考人需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改。

報考資格

等別 說明

三等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需大學以上畢業。

四等

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但法院書記官類科無應考年齡上限,執達員類科得放寬至55歲以下,執行員類科得放寬至50歲以下。
需高中職以上畢業。

五等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看你適合哪個工作

類科

工作性質

103
筆試錄取率

102
筆試錄取率

公證人

核閱公證及認證請求案卷、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製作公證書原本、製作認證書等。

4.43

6.52

觀護人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1.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並製作調查報告。
2.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3.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意見。
4.執行觀察並製作觀察報告。
5.執行轉介處分、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假日生活輔導、親職教育。
6.督導執行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
7.辦理少年輔導課程及活動。
8.連結社會資源,協助少年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事項。
9.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5.68

6.94

觀護人

( 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執行保護管束、附條件緩刑、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易服社會勞動及其他交辦事項。

5.13

8.75

監獄官

1.佐理科長處理戒護管理收容人之勤務,或負責一個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
2.負責戒護管理人員勤務分配,並督導其執行戒護管理之勤務成效。
3.對特殊案件收容人之考核監督管理。
4.收容人違規及突發事件之處理。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男5.59

男5.08

女11.22

女7.62

檢察事務官

偵察實務組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1.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2.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3.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其他職權。

2.72

1.36

財經實務組

5.45

2.13

電子資訊組

4.26

4.11

營繕工程組

5.66

3.19

法院書記官

1.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書記官: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三等2.33

三等2.90

四等4.46

四等3.83

家事調查官

1.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製作報告,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2.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
(1)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生活狀況、溝通能力及其他必要事項。
(2)評估當事人或關係人會談之可能性。
(3)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之必要性。
(4)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
(5)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
3.於期日到場或到庭陳述意見。
4.家事履行勸告事件之調查、勸告。

9.21

1.40

心理測驗員

1.承法官、少年調查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裁定前個案(審前調查、適當輔導、觀察)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2.承法官、少年保護官之命,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保護處分個案、轉介心理治療個案、親職教育個案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事項。
3.協同鑑定性侵害、暴力加害少年之身心狀況。
4.法令所定之其他事務。

--

--

心理輔導員

1.統籌強制與預防性親職教育之輔導。
2.親子輔導活動之規劃與實施。
3.假日生活輔導之規劃與辦理。
4.少年勵志講座之規劃與實施。
5.團體輔導與分類輔導之規劃與實施。
6.心理衡鑑之開發、評估與實施。
7.心理衛生資源之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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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

1.法院法警: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法警: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押提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須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6.80

7.75

執達員

係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7.40

7.19

執行員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7.63

12.24

監所管理員

1.舍房、工場、提帶接見、外醫戒護等戒護管理工作、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受刑人解送移監、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
2.男女管理員為貼身戒護收容人,須獨立執行勤務,舉凡收容人於工場、舍房等之生活管理、沐浴、更衣、如廁、檢身(檢查有無紋身或夾藏違禁品、現金、毒品等)均隨時需嚴密貼身戒護。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男14.11

男10.92

女6.53

女6.14

錄事

1.法院錄事: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錄事: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2.10

1.81

庭務員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3.39

2.16

考試類科與科目

註: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

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等別

類科

共同科目

科目

三等

觀護人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緖論、英文)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社會工作概論
心理測驗與個案研究
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觀護制度與犯罪學
諮商與輔導

法院書記官

民法
刑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強制執行法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刑法
智慧財產權法
刑事訴訟法
犯罪學
英文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中級會計學
銀行實務
稅務法規
審計學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系統分析
資料結構
計算機網路
電子學與電路學
程式語言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營建法規
政府採購法

心理測驗員

心理與教育統計學
心理學
心理測驗與評量
少年事件處理法
心理諮商與輔導
人類行為與發展

心理輔導員

社會工作概論
心理衛生
心理測驗與評量
少年事件處理法
心理諮商與輔導
人類行為與發展

監獄官

監獄行刑法
刑法
心理測驗
監獄學
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諮商與輔導

四等

法院書記官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緖論、英文)

民法概要
刑法概要
法院組織法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法警

行政法概要
刑法概要
法院組織法
刑事訴訟法概要

執達員

民法概要
刑法概要
強制執行法概要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執行員

民法概要
行政法概要
強制執行法概要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監所管理員

監獄學概要
監獄行刑法概要
刑法概要
犯罪學概要

五等

錄事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公民與英文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法學大意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法院組織法大意

教你如何一魚多吃!

司法特考三等書記官考科與高普考、地方特考法制人員考科類似,三等法院書記官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分四科考,而法制人員則合併成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兩科考,多準備兩到三科如立法程序與技術/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商事法或智慧財產權法則可多考增加上榜機會,三等考試第二試需口試亦可多練習訓練口齒清晰度與反應能力。

四等法警考科部份則可多考一般警察四等行政警察(考科全部涵蓋),或多準備一科公務員法則可多考普考法律廉政人員及地方特考四等法律廉政人員,一魚多吃的好條件!

五等錄事考試為全測驗題,多準備一科事務管理大意可多考鐵路佐級事務管理人員,多準備行政學大意則可多考初等及地方特考五等一般行政人員與國安局特考五等行政組人員,多準備則可多一個上榜機會!

三等考試

考科

司法三等
法院書記官

高考
法制人員

地特三等
法制人員

一般警察三等
法制人員

國文

法學知識與英文

民法


合併為兩科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刑法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行政法
與法院組織法


(只考行政法)


(只考行政法)


(只考行政法)

強制執行法

立法程序與技術

★(立法程序
與法制作業)

商事法

智慧財產權法

四等考試

考科

司法四等
法警

一般四等
行政警察

普考

法律廉政

地特四等

法律廉政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

刑事訴訟法概要

行政法概要

刑法概要

公務員法

法院組織法

五等考試

考科

司法五等
錄事

鐵路佐級
事務管理

初等

一般行政

地特五等

一般行政

國安五等

行政組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公民與英文

法學大意

民事訴訟法大意
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事務管理大意

行政學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