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國境的「移」道防線 無「民」英雄招考新血
移民特考將在
5月10號開始報名囉~~
應考資格只要年滿18歲及符合相關資格限制即可參加考試。 有志報考的考生要注意喔,移民特考
考科修正將從今年開始施行,
刪除國際公法並調整其它考科,
以符合機關業務需求。 移民行政競爭者少錄取率高,且具有挑戰性的工作,其工作需要24小時值勤,執行查察逾期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等職務,視同司法警察角色,非單純行政人員,故
皆需參加體能測驗。 近年來因東南亞新住民的增加,東南亞語種的需求有增加的趨勢,適合語文能力優秀的您加入喔~~
考試簡介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一般行政機關,
人員採簡薦委任制任用。依據職系說明書規定,移民行政業務職務,原歸列於戶政職系,然其業務性質特殊,執行司法警察任務之人員,除應具備一般公務員核心職能,尚需具備司法警察專長,以執行強制性公權力之任務,不適宜由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戶政類科取才,為因應用人困境,進用所需專業人才,考試院爰於100年7月25日修正發布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及職系說明書,增列移民行政職系,並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規定,於100年9月23日訂定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據以辦理考試。
重要日期很關鍵-報名與考試日期
★報名日期:105/05/10~105/05/19
★第一試日期:105/08/13(六)~105/08/15(一)
(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第二試日期:預定105/11/17(日)(體能測驗)
(第二試體能測驗: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及格標準男生5分50秒之內,女生6分20秒之內)。
註:二等移民行政除第一試(筆試)、第二試(口試)外,尚有第三試口試
第三試採集體統一口試,若應試人員少於2人採個別口試,第二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三試
※因105年無二等缺額,故未有第三試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等別、科別及需用名額表
等 別
|
職 組
|
職 系
|
類 科
|
暫定需用名額
|
三等
|
安全
|
移民行政
|
移民行政
(選試英文)
|
70
|
移民行政
(選試日文)
|
5
|
移民行政
(選試西班牙文)
|
1
|
移民行政
(選試法文)
|
1
|
移民行政
(選試韓文)
|
3
|
移民行政
(選試葡萄牙文)
|
1
|
移民行政
(選試越南文)
|
10
|
移民行政
(選試泰文)
|
3
|
移民行政
(選試印尼文)
|
4
|
移民行政
(選試德文)
|
1
|
移民行政
(選試俄文)
|
1
|
四等
|
安全
|
移民行政
|
移民行政
|
20
|
合 計
|
120
|
應考不可不知-應試資格與科目
►應考資格
1.年齡:年滿18歲以上
2.身高:男性需155.0公分(含)以上,女性需150.0公分(含)以上
3.學歷:
等 別
|
類 科
|
應 考 資 格
|
二等
|
移民行政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三等
|
移民行政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四等
|
移民行政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應試科目
《第一試(筆試)》
等 別
|
類 科
|
共 同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
二等
|
移民行政
|
一、國文(公文,作文與測驗)
二、 英文與憲法
|
三、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四、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五、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移民人權)
六、行政法研究
|
三等
|
移民行政
|
一、國文(公文、作文與測驗)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法學緒論、憲法、英文)
|
三、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四、行政法
五、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六、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七、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
四等
|
移民行政
|
一、國文(公文、作文與測驗)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法學緒論、憲法、英文)
|
三、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四、行政法概要
五、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六、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體格檢查: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表於榜示後寄發),體格檢查不合格(體格檢查表應請醫師於檢查結果欄內評定「合格」或「不合格」字樣)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第二試(體能測驗)》
第二試體能測驗: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及格標準男生5分50秒之內,女生6分20秒之內。
(㊟相關規定請以當年度簡章為主)
工作內容報你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及第89條規定略以,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內政部移民署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
►內政部移民署業務性質具特殊性,爰建請申辦移民特考並施以專業訓練三等8個月、四等5個月,以羅致符合業務需求之專業人才。考試錄取人員主要係分配至北、中、南區事務大隊(含各地專勤隊、服務站及收容所)、國境事務大隊等業務單位,並分別辦理下列工作:
1.專勤隊:須24小時輪值服勤,辦理全國各縣市專勤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查察、臨時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執行境內面談、外來人口查察等工作。
2.服務站:辦理全國各縣市入出國及移民事務各項申請案件,外籍配偶輔導推動等工作。
3.收容所:須24小時輪值服勤,辦理非法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送等工作。
4.國境事務大隊:須24小時輪值服勤,辦理執行旅客入出國證照查驗、管制案件處理、入出國冒用及偽變造證件之查處及人蛇偷渡查緝、反恐等工作。
薪資待遇
1.二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每月薪俸、專業加給及危險加給約56,160元。
2.三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每月薪俸、專業加給及危險加給約52,970 元。
3.四等考試訓練期滿及格,每月薪俸、專業加給及危險加給約 43,020 元
(以上薪資為本俸+專業加給,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建議投考組合 一魚多吃表(三等)
共同科目皆為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
應考科目
|
移民行政三等
|
戶政三等
|
法制三等
|
法律廉政三等
|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
|
★
|
移民政策與法規
|
|
|
行政法
|
★
|
★
|
★
|
★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
★
|
移民政策與法規
|
|
|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
|
★
|
|
刑法
|
刑法
|
外國文
|
★
|
|
|
|
國籍與戶政法規
|
|
★
|
|
|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
|
★
|
|
|
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
|
|
★
|
|
|
地方政府與政治
|
|
★
|
|
|
立法程序與技術
|
|
|
★
|
|
民法
|
|
|
★
|
|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
|
★
|
刑事訴訟法
|
商事法
|
|
|
|
|
行政學
|
|
|
|
★
|
社會學
|
|
|
|
★
|
公務員法
|
|
|
|
★
|
建議投考組合 一魚多吃表(四等)
共同科目皆為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
應考科目
|
移民行政四等
|
戶政四等
|
法律廉政四等
|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概要
|
★
|
|
|
行政法概要
|
★
|
★
|
★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
|
★
|
移民法規概要
|
|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概要
|
★
|
|
刑法概要
|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
|
|
★
|
|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概要
|
|
★
|
|
行政學概要
|
|
|
★
|
公務員法概要
|
|
|
★
|
刑事訴訟法概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