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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委促 放寬身障者國考作答時間

  • 所屬考試
  • 更新日期
    2014.12.01

身障者因身體殘疾使得行動無法如一般人靈活運用,但他們的潛能與技術並無不同;不過,依現行規定,身障者若參加國家考試,每節考試時間僅延長廿分鐘。考委批評,如此做法是漠視身障人士的障礙差別性,為德不卒。考試院表示,將與用人單位研究改善。

考試委員黃婷婷、陳皎眉、張明珠、李選昨在考試院會共同提案,建議考選部應重新修訂「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正視身障人士的障礙差別性與應考權益。

考委更舉近日廣受媒體報導罹患肌肉萎縮症、考上美國紐約州律師的陳俊翰為例,雖然他全身癱瘓,卻一路從台大念到美國哈佛;在美國參加律師考試時,一般考生考兩天,但考務中心讓他提前一天考試,整整考了三天,得以有充裕的時間完成申論題,充分展現實力。

現行規定僅延長每節考試時間廿分鐘,漠視身障者的障礙差別性,國家考試的筆試應是「能力測驗」而非「速度測驗」,應讓有能力的人都有足夠時間完成考試。

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王幼玲感嘆,「終於」有考委主動提出修改相關規定。她透露,身障團體五年前已向考選部建議,但毫無下文。至於應該延長多少考試時間?她認為或許可按一定比例延長考試時間,而非受限每節延長廿分鐘。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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