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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通過政務人員法草案及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

  • 更新日期
    200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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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正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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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今(19)日審議通過政務人員法草案及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後函送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我國現行文官制度,有政務人員與常務人員之分,但在體制上不盡明顯,而政務人員之範圍、任免、行為規範、權利與義務等事項, 迄今並無統一完整之法律規範,銓敘部有鑒於此,乃經蒐集英、美、德、日等國之相關資料,復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座談提供意見,並參酌現行法規有關規 定,盱衡我國國情與需要,擬訂政務人員法草案。至於政務人員俸給,原係依民國38年1月17日公布之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之規定辦 理,由於該暫行條例施行迄今,並未隨時空環境之變遷,適時配合修正,已不符實際情況需要,行政院乃於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三點規定政務人員之給 與,照政務人員給與表所訂數額支給。鑑於以此行政命令規定政務人員之給與,並非法制之常態,為使政務人員之俸給法制化,銓敘部乃配合政務人員法草案擬訂政 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一併陳報考試院審議,經交付全院審查會審查,並召開4次審查會完成審查後於今日提報院會審議通過。本二法草案之內容重點分別如下:

一、政務人員法草案部分:

(一)明定政務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據憲法、中央機關組織法律或地方制度法規定進用之下列政治性任命人員:1、依政治考量而定進退之人員;2、依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但不包括法官。

(二)明定政務人員職務級別,區分為特任及政務一級至政務三級,其中特任指組織法律所定特任職務者;政務一級指各部政務次長及其相當職務、直轄市副市長; 政務二級指部會合議制委員、行政院各部會所屬一級掌理政策決定或國家安全維護機關之首長,及直轄市政府列政務職之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副縣 (市)長、總統府及行政院之政務顧問;政務三級指縣(市)政府列政務職之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三)規定現職特派或比照簡任官等職務之政務人員,於本法施行後應適用第三條有關政務人員級別之過渡規定。

(四)明定政務人員任免程序,宣誓及財產申報事項。

(五)明定政務人員提名或任命前應辦理品德及忠誠查核。

(六)規定政務人員之行為規範及行政中立事項。

(七)明定政務人員之辭職、免職;離職時之移交義務及離職後前往大陸地區之相關規定等。

(八)明定政務人員違反本法之懲處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準用本法有關政治活動及行為限制之部分規定。

二、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部分:

(一)明定本條例以政務人員法所規定之政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二)明定政務人員俸給之內涵包括月俸、政務加給。其中政務人員之月俸,特任區分為三級,院長級按一千九百五十點計給,副院長級按一千四百五十點計給,部 長級按一千二百點計給;政務一級按九百五十點計給;政務二級按七百五十點計給;政務三級按六百五十點計給,而上開政務人員月俸點數之調整,以不增加現支俸 給總額為原則;至於有關月俸額點數折算俸額,則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定之;而政務人員政務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由考試院會 同行政院定之。

(三)明定各機關除經行政院核定者外,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未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繳。

資料來源: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