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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九十四年度女軍訓教官班考試簡章

  • 更新日期
    2007.12.28

考試日程表

報名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地點

考試類科、考試與缺額

壹、報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左列資格者:
一、學歷及年齡: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或大學畢業,具學士(含)以上學位,民國六十二
  年七月一日(含)以後出生之未曾婚姻女性。
二、凡曾於軍中服士官役退伍之女性,並符合本簡章規定之報考資格者,得予報考。
三、曾受刑事處分或在校期間因品德言行方面有重大不良紀錄經查證屬實者,或經軍事學校開除者,
  不得報考。
四、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凡大陸來台,或民國
  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香港來台,或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後澳門來台,設籍均應滿十年
  (含)以上者始得報考。
五、具雙重國籍者應放棄他國國籍,且須檢附主管行政機關之有效證明文件,始得報考。
六、體檢要項:
(一)身高一五八至一八0公分。
(二)體格指標值(BMI):十七至廿六;其計算公式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
(三)視力:不計裸視,經矯正視力為0.八以上(且兩眼配鏡含散光各在六屈光度-六00度以
   內)。
(四)如有顏面傷殘(胎記、疤痕)或青蛙腿或扁平足或斷指等明顯因素,經體檢醫院鑑定為不合格
   者,不准報考;另身體任何部位有刺青(紋身)者,一律不合格,亦不准報考。
(五)一般理學或血液或胸部X光或尿液或精神官能或愛滋病篩檢等項目,不合本簡章所定體格檢查
   標準,或染有惡習或曾經實施近視角膜手術(RK、ALK、PRK、LASIK)一年以上
   有後遺症,或視力不合標準者,均不准報考。
(六)體檢標準依第一至第五款之規定,並按本簡章所定體格體檢區分表(如附表一)審核,體檢核
   判不合格者,不准報考。

貳、體檢指定醫院(為配合血液、生化檢驗作業時間,考生請於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至四月二十三日至
  指定醫院完成體格檢查,並備妥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一式二張,另請攜帶國民身
  分證以備查驗;辦理體檢所需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報名考生自行負擔):
一、國軍松山醫院(台北市健康路一三一號) 
  電話:(0二)二七六三三四二五
  體檢時間:週一、、三、五上午O八OO時至一O三O時
二、國軍桃園總醫院(桃園縣龍潭鄉中興路一六八號)
  電話(0三)四七0四二一一 
  體檢時間:週二、四上午O八OO時至一一0O時
三、國軍台中總醫院(台中縣太平市光華村中山路二段三四八號)
  電話:(0四)二三九三四一九一轉五二五四九九
  體檢時間:週一、三、五上午O八OO時至一O三O時
四、國軍高雄總醫院(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二號) 
  電話:(0七)七四九二七0八
  體檢時間:週一、三、五上午O八OO時至一一OO時
五、國軍花蓮總醫院(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一六三號) 
  電話:(0三)八二六五七二二
  體檢時間:週一、三、五上午O八OO時至一一OO時

參、甄選員額:甄選四十員。

肆、報名日期:
一、南部地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三十日(星期四、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二、中部地區: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至四日(星期一、二)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三、北部地區: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至七日(星期四、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伍、報名地點:
一、南部地區:教育部高雄縣聯絡處(高雄縣鳳山市光復路二段一三0之一號)。
  電話:(0七)七四00六七七、七四二一八八五、七四00六七四
二、中部地區:教育部台中市聯絡處(台中市仁和路三五九號)。
  電話:(0四)二二八0四一三二、二二八0八五八五
三、北部地區:教育部軍訓處(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七二號四樓)。
  電話:(0二)三三四三七八三七。

陸、報名手續:(缺左列任一表件者,不准報名)
一、填寫報名表乙份(由考生親自報名並以正楷填寫),如附表二。
二、繳交考生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張(背面書寫姓名)及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正、反面)二份。
三、繳驗學位證書正本(應屆畢業生繳驗修業證明書)、國民身分證正本(如學位證書與國民身分證
  所載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不符者,不得報考);繳交學位證書影本乙份;繳驗修業證明書
  者,須繳交切結書乙份(如附件一)。
四、繳交本年體檢指定醫院核判合格體檢表(體檢表須為教育部九十四年女軍訓教官班專用),格式
  如附表三。
五、繳交報名費:面額新台幣伍佰元整之郵局匯票(受款人:教育部)。
六、繳交限時掛號回郵信封(書寫考生姓名及收件地址)。
七、所繳各項證件,除學位證書及國民身分證正本,於驗畢後當面發還,其餘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
  還。

柒、符合報考資格且體檢表經本部考選委員會體檢表複審小組複審合格者,由考選委員會寄發准考
  證,不合格者,退還報名費(面額新台幣伍佰元整之郵局匯票)。

捌、考試日期: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及三十日兩天(星期六、日)

玖、考試地點:高雄市私立道明高級中學(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三五四號)

拾、考試科目:
一、學科筆試(含配分):國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及教育心理與輔導等四科(每科均
  各佔25%)。
二、口試:於筆試後實施, 評審項目為精神儀態、學術素養、機智反應及表達能力。
三、智力測驗:使用國防部編印之智力測驗手冊。

拾壹、錄取原則:
一、凡具左列任一款者,不予錄取:
(一)學科筆試:國文成績未達六十分,或任何一科零分者。
(二)智力測驗:成績未達九十五分者。
(三)口試:口試不合格或未參加口試者。
二、依學科筆試四科總成績績序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以國文成績高者為優先,依次為教育心理
  與輔導、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英文。

拾貳、錄取通知時間:預訂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由本部函寄錄取通知單(凡未錄取者不予通
   知)。

拾參、報到日期:錄取人員預訂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至政治作戰學校報到,七月十六日赴陸軍官校
   實施入伍教育。

拾肆、受訓期限:入伍教育八週(於陸軍官校施訓),專業訓練廿週(於政治作戰學校實施),合計
   廿八週。

拾伍、服役規定:
一、服役役別:服預備軍官役。
二、服役年限:畢業後服役四年。
三、服役期滿得依其志願辦理志願留營;志願留營期滿得依規定轉服常備軍官役,爾後奉准辦理年限
  退伍,因考量學校任務需要,其退伍生效日期以每年二月一日及八月一日為準。

拾陸、待遇:受訓期間膳食、軍用服裝概由政治作戰學校供給,個人薪津入伍教育期間按入伍生薪津
   發給,爾後以軍官基礎教育發給。

拾柒、任用:受訓期滿畢業後,以陸軍政戰少尉軍訓教官介派任用,介派後兩年內不得申請調校。

拾捌、一般規定: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考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得提出任何
  異議:
(一)以學校教務單位出具之相關在學或修業證明文件 報考並獲錄取,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至政
   治作戰學校報到時,無法繳驗學位證書正本者。
(二)經錄取但未依規定完成報到手續者。
二、報到後或受訓期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退訓並註銷其資格,考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得
  提出任何異議:
(一)在台設籍身分資格不符相關規定者。
(二)具雙重國籍未放棄他國國籍者。
(三)因傷病致體格發生變化而不符本考試簡章所定之體格檢查標準,或發現有潛伏性疾病或染有惡
   習者。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賠償受訓期間各項費用:
(一)錄取後或於受訓期間發現違反本簡章各項規定,遭退訓並註銷資格者。
(二)受訓期間如因中途自動退訓或因品德不端違反校規經開除,遭註銷資格者。
四、任軍訓教官滿一年以上,始得依本部相關規定申請參加進修教育;擔任軍訓教官前已自行參加進
  修者,應重新依規定提出申請。
五、服役期間,各項權利義務悉依現役軍人相關規定辦理。
六、獲錄取人員於受訓期間,因懷孕或重大傷病,經國軍區域級以上醫院證明無法繼續受訓者,應申
  請延訓,未申請者即予退訓並註銷錄取資格,申請延訓以一次為限,並應於下梯次考選報名期間
  檢具該次考選規定之體檢表申請復訓,未申請復訓或體檢不合格者,註銷錄取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