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九十三年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甄選作業規定辦理。貳、甄選官科員額:步兵、砲兵、裝甲兵、通信兵、工兵、運輸兵、化學兵、政戰、憲兵合計一九O 員(學系限制及選科作業如附表一)。參、甄選對象及資格:一、年齡:十八至二十三歲(自民國七十年元月一日以後至七十五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出生者)。二、學歷:國內公立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日間部修業期限為四年之各學系準備升讀二年 級或修業期限為五年之各學系準備升讀三年級之男性學生(不含公費學生)。三、體格: (一)身高:一六○至一九○公分(憲兵一六八至一八五公分)。 (二)體重:採體格指標值(BMI):一六‧五至三十二;其計算公式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 (公尺)平方(憲兵十九<BMI<廿八為優先)。 (三)視力: 1‧不計裸視,兩眼經矯正後達一‧○(含)以上,兩眼配鏡各在六○○度以內【憲兵兩眼祼視 ○‧二(含)以上,矯正後視力達一.○(含)以上、政戰矯正後視力達○‧八(含)以 上)】。 2‧曾經實施近視角膜手術(RK、ALK、PRK、LASIK)並檢附手術一年以上證明, 且經軍校體格檢查無後遺症者,得參加報考。 (四)已屆役齡考生,經役政單位安排接受徵兵檢查後,其體位判定為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或難 以判定體位者,不得報考。如於入團後發覺,一律予以解約,考生及其家屬不得有任何異 議。 (五)其他各項檢查標準依「國軍各軍事院校招生體檢體格區分表」辦理。 (六)錄取後或入團後於就學期間內,凡因傷病致體格發生變化而不符「國軍各軍事院校招生體檢 體格區分表」或染有惡習者,應按規定辦理解約手續,考生及法定代理人均不得提出任何異 議。 (七)如有顏面傷殘(胎記、疤痕)、青蛙腿、扁平足、斷指等明顯因素,經體檢醫院鑑定為不合 格者,不予報考。凡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紋身)者一律不合格,不予報考。 (八)如一般理學、血液、胸部x光、尿液、精神官能、地中海貧血及愛滋病篩檢等,凡不合軍校 體格標準,或染有惡習者,不予報考。 (九)個人若有任何痼疾或遺傳疾病,非屬正常服役範圍,雖經個人隱瞞而評定合格,於錄取或入 團後發現者,除取消入團資格外,依合約負賠償之責。四、成績: (一)甄選前各學期學業成績各科均及格(不含選修課目)。 (二)甄選前各學期軍訓及德(操)行成績八十分(含)或甲等(含)以上。五、考生限制條件及相關規定: (一)品德:曾受刑之宣告、感訓、保安、保護處分者(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 項,視為未宣告及記錄之塗銷者,不在此限)、及在校期間因品德言行方面有重大不良記錄 (如偷竊、聚眾滋事、飆車等情事),或曾經公私立大學或軍事學校開除學籍三年內者,均 不得報考;如於入團後發覺,則一律予以解約。 (二)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凡大陸地區人民,必須在台灣地區設有戶 籍滿廿年,並符合前述各項規定者始可參加體檢及報名。 (三)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凡香港及澳門居民,必須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並 符合前述各項規定者始可參加體檢及報名。 (四)凡具雙重國籍者,於錄取後應放棄他國國籍,且須檢附相關之有效證明文件,始准辦理報到 入團;如於入團後發覺,一律予以解約。 (五)報考青年均須未婚。具有一切撫養子女之法定義務者亦不得報考;如於入團後發覺,一律予 以解約,考生及其家屬不得有任何異議。 (六)錄取考生依據「軍事教育條例」及「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報到入 團,如報到入團後發覺不符前列各款規定者,則一律予以解約。考生依前列各款規定而於入 團後遭開除或退學者,須依照「國軍軍事學校轉學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規定,辦理 賠償在校期間各項費用。六、報名人員可依在學學系專長就相關學校(官科),自行填選三個志願,如所選擇第一志願學校 (官科)員額超溢需求時,則依甄選成績比序以第二、三志願學校(官科)錄取,若考生選填志 願均已額滿,則由甄選委員會依需求分發至其他官科。肆、甄選程序:一、通信報名: (一)日期: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至四月三十日(以郵戳為憑)。 (二)寄繳資料: 1‧體檢表【考生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至四月十六日前,至國防部指定之國軍醫院或衛生署所屬 公立醫院(詳如附表二),實施完整性體格檢查(體檢費用由考生自行負擔,體檢結果將按 各醫院所訂時間,約十個工作天發還)】。 2‧報名表【並附上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兩張(須見兩耳、光面),背面填 寫姓名及志願官科】及標準掛號回郵信封廿五元。 3‧全戶戶籍謄本及本人國民身分證、學生證正、反面之影印本各乙份。 4‧甄選前各學期成績單影印本(四年制-大一上學期、五年制-大一上、下學期及大二上學 期)。 (三)前述資料於報名期限內逕寄鳳山郵政九O六O二附三號信箱,陸軍官校招生小組收。 (四)前述所繳交證件及成績證明文件,審查合格者,即以書函及電話通知參加後續測驗,並於國 防部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公告准考證號碼;不合格者逕予退還。二、甄試: (一)時間:九十三年五月廿二日(星期六)。 (二)地點: 北部地區:政治作戰學校(台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二段七十號)。 中部地區:成功嶺(台中縣烏日鄉榮泉村中山路七四四號)。 南部地區:陸軍官校(高雄縣鳳山市維武路一號)。 (三)考生於報到當日攜帶甄選委員會初審合格通知單暨准考證至甄試地點報到,同時繳交自傳 (請撰寫家庭背景、就學、課外活動經驗與心得、入團動機及生涯規劃),並依序接受各項 甄試。三、甄試項目暨時間分配︰
時間 | 0700 0820 | 0830 0950 | 1000 1200 | 1300 1350 | 1400 1450 | 1500 1550 |
科目 | 報到 | 智力測驗 | 口試 | 國文 | 英文 | 數學 |
(一)學科測驗出題範圍:以歷年大學聯考試題程度為主。 (二)口試內容:個人家庭、學習狀況、生涯規劃、時事新聞、軍事及一般常識。 (三)智力測驗時間分配: 1‧○八三○至○八五○時閱讀智力測驗指導說明。 2‧○八五○至○九五○時智力測驗(分發與收繳答案卡、指導說明十分鐘、測驗五十分鐘)成 績一00分(含)以上為合格。 (四)測驗應攜帶之證件與文具:本人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2B鉛筆、黑色或藍色鋼筆或原子 筆。 (五)不得攜帶計算機、附有計算器之電子手錶、鬧鐘、通信器材及其他非測驗必要物品入場應 試,違者不予計分。四、複審:由甄選委員會依參加甄選學生,就智力測驗合格者,綜合其口試及學科測驗各項成績加權 配分(口試成績佔三十%、學科測驗成績佔七十%-國文三十五%、英文三十五%、數學三十 %)排列先後績序錄取(績分相同者依國文、英文、數學之順序參酌錄取),正、備取生錄取標 準由甄選委員會於錄取審查會議時決定,凡未達標準者不予錄取。五、錄取: (一)按績序由甄選委員會依甄選員額評定錄取(含正取一九O員及備取五O員)並於七月七日前 於國防部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及陸軍官校網站發布「錄取」名單。 (二)參加報考學生甄選結果,均由甄選委員會寄發通知單,另知會報名學生就讀大學(學院)之 軍訓室。 (三)成績複查:須檢附成績通知單影本及填具「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請至國軍人才招募 中心全球資訊網下載),填妥資料後於七月十日前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鳳山郵政九O六O二 附三號信箱,陸軍官校招生小組收(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複查成績以乙次為限且不 得要求影印試卷(卡),亦不得要求重閱試卷。六、入團報到: (一)錄取學生於七月十二日(星期一)上午0八00-一四00時,由家長或監護人陪同向陸軍 官校報到,並完成簽約手續及法院公證(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章)後即與三軍六 校聯合入伍生團接受八週入伍教育訓練。 (二)凡未於指定時間辦理報到手續者,視同放棄,由備取者依序遞補。 (三)備取人員依電話通知,另於七月十四日(星期三)0八00-一四00時辦理報到簽約。 (四)合約書內容(範例)及選訓服役實施辦法,請逕向陸軍官校招生小組索取或直接以網路查詢 (網址http://www.cma.edu.tw)。伍、訓練:一、經錄取並完成簽約、法院公證手續之學生,需完成聯合入伍教育訓練合格後,始為大學儲備軍官 訓練團之正式學生。二、入伍教育期間除因身體疾病或因訓練受傷,經指定國軍醫院證明無法完成訓練者外,不得以其他 理由辦理延訓。三、在大學修業期間,除應修畢規定之軍事選修課程外(採每週六實施、每學期上課三十六小時), 並參加陸軍官校安排之寒、暑訓軍事訓練(寒訓二週、暑訓八週),大學畢業須至陸軍官校接受 軍官基礎教育;任官派職後,至各兵科學校完成分科教育。陸、服役規則:儲訓團學生完成軍官基礎教育者,初任少尉,自任官之日起服預備軍官現役五年,服役期間納入本、外島輪調,期滿可辦理退伍,亦可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暨其作業規定視員額狀況申辦志願留營或轉服常備軍官現役。柒、待遇:一、大學教育期間: (一)在修習大學第二(三)至第四(五)學年期間,由國防部發給每學期全額學雜費、每學期書 籍文具費五千元,另每月發給生活費一萬元。 (二)寒、暑訓期間由國防部專案辦理傷害保險,並全額補助保費。二、在校就讀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學生親屬不適用現行軍人眷屬之各項褔利、優待等。三、畢業任官後之褔利及待遇相關事項,依國防部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現行相關內容請參考國防 部網站http://www.mnd.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