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最新考訊>98年公務人員特種警察、交通事業鐵路、特種民航考試簡介
歷屆考古題討論區

提供您各種國家考試、國營事業招考 (台電中油台水中華電信招考等) 及專技證照考古題,題目還在陸續增加中。

歷屆考古題討論區
鼎文公職題庫網

涵蓋公職國考、專技證照、公民營機關、金融證照等題目。並針對試題做精闢解析, 每科數千題可供大量練習,是您上榜利器。

最新考訊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警察、交通事業鐵路、特種民航考試簡介

考試日程表

報名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地點

考試類科、考試與缺額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一、警察係屬國家公務人員之一種,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須經國家考試及格,方得任用。本部為因應內政部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掌理警察行政之特殊業務需要,每年舉辦警察特考,俾符任用需求。

二、 本項考試規則設有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二等考試設2個類別,三等考試設12個類別,四等考試設2個類別,惟每年所設之等級、類別,仍須配合用人 機關當年任用需要,予以設置;至其應試科目,二等、四等考試均列考6科(含普通科目2科,專業科目4科),三等考試列考7科(含普通科目2科,專業科目5 科)。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二、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 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 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三、本項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時間為一年,其中11個月為教育訓練,1個月為實務訓練。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 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本項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 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機關、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並且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行 政院海岸巡防署暨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任職。

四、為配合「女警政策」需要,四等行政警察錄取人員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犯罪偵防、交通執法、群眾抗爭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

98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

交通事業人員係指隸屬交通部之事業機構從業人員,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任用,採資位職務分立制,其資位分業務及技術兩類,業務類包括業務長、副業 務長、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佐、業務士;技術類包括技術長、副技術長、高級技術員、技術員、技術佐、技術士。其中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以下,須經考試及格,爰據以訂定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辦理交通事業各業別人員考試。

98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配合用人機關需求,設高員三級、員級及佐級考試,暫定需用名額為445名,採筆試方式舉行,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筆試成績之計算,高員三級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員級考試、佐級考試均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由交通部分發任用。

本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辦理者,其考試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翌日起須經服務滿三年,始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單位。本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並不得轉調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本項考試係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辦理。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設有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2個等別,三等設有飛航管制、航 務管理、飛航諮詢及航空通信等4科別,四等設有航務管理、飛航諮詢及航空通信等3科別,但每年辦理考試時所設等別及科別,仍須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予以設 置。98年本項考試設三等考試飛航管制、航務管理2科別。

本考試應考資格:三等考試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但應飛航管制科別考試者,其年齡須在35歲以下: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 科畢業得有證書者。2.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者。3.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6科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之「英文」、「英語會話」中有一科成績不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因應本考試錄取人員業務上之體能需要,飛航管制科別之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送初檢合格之體格檢查表,其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 理外,其視力及辨色力並應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之規定,第一試錄取後,尚須經民航局航空醫務中心依「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嚴格之體檢合格,始得參加本考試第二試口試。另航務管理科別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後,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 準之規定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交通部任用。三等考試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必須通過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指定之航空英語能力檢定,否則即視為訓練成績不及格。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交通部暨 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資料來源:考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