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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師範大學九十三學年度學士後中等學校教師職前教育學分班招生

  • 更新日期
    2007.12.29

考試日程表

報名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地點

考試類科、考試與缺額

壹、報名資格
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獲頒學士學位(含)以上者,且其所報考科別
  之專門科目及學分數,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領域:主修專長)專門科
  目學分一覽表施行要點」規定(如附錄一),至少須符合任教科別所規定專門科目之學分數
  (含)以上者,始得報考。即本年度國文科專門科目學分數至少須符合(必、選修)31學分
  (含)以上者,始得報考。
二、如為本年度應屆畢業生,報名時須繳交原就讀學校所出具93年6月畢業之應屆畢業證明書或本
  年度已註冊完成之學生證影本;並於錄取報到時繳驗畢業證書正本,無法繳交者,取消其已錄取
  之資格,且不得有任何異議。
三、男性須服完兵役,持有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國民兵及替代役亦同);現役軍人將於93年9月中
  旬以前退伍或解除召集者,得憑各部隊或單位上校級以上主管出具之「退伍或解除召集日期證
  明」,始准予報考。
四、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須持有教育部軍訓處同意函,始得報考。

貳、招生類別

※本次招生含高級中等學校學科教師及語文學習領域教師兩部份。
一、修畢本班規定學分課程且符合本校應修專門科目學分數者,具備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之任用資格。
二、欲取得國民中學師資之任用資格者,除前項所修畢之課程外,另需修畢所規定之領域課程專門科
  目之學分數。
三、本次招生科別(領域:主修專長)專門科目學分數一覽表(如附錄二)。

參、修業年限與上課時間
一、修業年限:自93年9月起至95年6月止,共兩學年。
二、教育實習:修畢課程後須實習半年,將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三、上課時間:學期中,每星期一至星期五夜間上課。

肆、簡章購買方式
 ※本簡章自93年5月4日(星期二)起公告於本校進修推廣部網頁。考生可上網參閱或下載列印
  簡章內容。網址:http://www.icon.ntnu.edu.tw/(招生專區)。報名仍需使用簡章所附之相關
  表件。
一、簡章及報名表件每份新台幣壹佰元整。
二、發售方式:
 (一)現場購買:
  1‧日期:自93年5月4日(星期二)起至93年6月1日(星期二)止。
  2‧地點: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62號,本校警衛室(每日上午六時至晚上十時,例假日亦
    同)
 (二)函購:
  1‧日期:自93年5月4日(星期二)起至93年5月15日(星期二)止。
  2‧地址:106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62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警衛室」收。
  3‧方式:請於來函信封封面註明函購「教育學分班招生簡章」及購買份數,並檢附:
  (1)郵政匯票(不收郵票、支票)請依購買份數自行核算金額。
  (2)匯票收款人請註明「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部」
  (3)附大型信封(大於A4)一個,貼足回郵郵資(未附回郵者不予受理),並填妥收件人姓
     名、地址、郵遞區號及聯絡電話。(為避免郵寄遺失,請自行選擇回郵方式:平信20
     元、限時27元、掛號40元;每份約200g,超過一份以上者,請洽郵局計價後再
     寄。)
  (4)請斟酌郵件往返所需時間於93年5月15日(星期二)前辦理,如因逾期函購而延誤報
     名時間致權益受損,請自行負責。

伍、報名方式:分兩階段辦理。
※第一階段:(本階段審核專門科目學分數,專門科目學分數經認定符合報考規定者,始得辦理第二
 階段報名。)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現場報名概不受理。
二、報名日期:自93年5月11日(星期二)至93年5月17日(星期一)止(以郵戳為憑,逾
  期不予受理)
三、請填妥專門科目學分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並檢附成績單正本一份(如以影本付驗者,應加蓋原發
  放學校查核章)。
四、寄發專門科目審核結果專用信封(請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五、附郵政匯票新台幣300元(不收郵票、支票),匯票收款人請註明「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
  廣部」。
六、將三、四、五項之資料裝入「專門科目審核專用信封」中,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校進修推廣部收。
七、審查結果:
 (一)公告日期:5月24日(星期一)
 (二)公告地點:本校進修推廣部網站,網址(http://www.icon.ntnu.edu.tw)
 (三)電話查詢:(02)2321-0281 轉252、246
    查詢時間: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6:30。
 (四)審查結果同時將以限時信函個別通知。如於5月26日(星期三)前未接獲通知者,請即以
    上項電話查詢。
 (五)審查結果名單亦請自行上網查詢,如因未上網查詢或未接獲信函通知且未電話查詢而延誤第
    二階段報名時間致權益受損,請自行負責。
※第二階段:(須經第一階段專門科目學分數審查通過者,始得辦理本階段報名手續。)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現場報名概不受理。
二、報名日期:自93年5月28日(星期五)至93年6月1日(星期二)止(以郵戳為憑,逾期
  不予受理)
三、報名手續:請將報名所需各項表件依下列順序(請自行縮印為A4大小)繳交,凡證件不齊全,
  或不合規定者,均不予受理。(務請使用第二階段報名專用信封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校進修推廣部
  收。)
 (一)報名表正表、副表各一份(務請填寫專門科目審查編號)。
 (二)准考證一份(請填妥姓名)。
 (三)報名費新台幣1,220元(含劃撥手續費20元)。請使用本簡章所附之郵政劃撥專用四
    聯單至郵局劃撥後,將證明聯黏貼於報名表正表上。報名手續一經完成,概不退還。劃撥收
    據請妥為保管。
 (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請粘貼於報名表副表上)。
 (五)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脫帽相片一式三張(非同一式者不得報考),請自行分別粘
    貼於報名表正表、副表及准考證上。
 (六)畢業證書影本一份(應加蓋原發證學校查核章)。
 (七)寄發准考證專用信封(請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八)寄發成績單專用信封(請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九)持外國學歷報考者,需繳交駐外單位核章驗證之學歷證件,及「持國外學歷報考切結書」
    (如附錄三)。
 (十)男性須檢附有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國民兵及替代役亦同)影本;現役軍人須檢附各部隊或單位
    上校級以上主管出具之93年9月中旬以前「退伍或解除召集日期證明」。
 (十一)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須檢附教育部軍訓處同意函。
 (十二)持原住民身分報考者,需繳交戶籍謄本正本一份,經核驗符合原住民身分者,始得享受降
    低錄取標準之優待。
 (十三)重度身心障礙、肢體障礙或腦性麻痺考生,請於報名時另檢具殘障手冊或醫療單位出具之
    功能性障礙認定證明文件,可視本身需求,由下列應考服務項目中,申請一種或多種方式:
  1‧提供放大為A3紙之試題。
  2‧延長應考時間,惟最多以延長二十分鐘為限。
  3‧協助考生閱讀或記錄答案之輔具。
  4‧其他功能性障礙所需之特別服務。
  應考服務項目之提供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

陸、報名注意事項
 (一)一經錄取,除本科別課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進修其他科別。
 (二)不論錄取與否,報名時所繳各項表件及資料,一概不予退還。
 (三)持外國學歷報考者,學歷證件須獲有駐外單位核章驗證,始得報名。獲錄取進修結業者,嗣
    後辦理教師登記或檢定時,應依「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之規定,由受理機關
    辦理查證其學歷,如有偽造或不被承認情事,所修之教育學分概不予承認,所取得之學分證
    明書將追回且註銷,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者(如師範校院公費生、軍警校院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
    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考生於回件信封及報名表上之收件地址、聯絡電話應以正楷填寫清楚無誤,如因地址錯誤無
    法如期接獲通知致延誤考試,其後果自行負責。
 (六)報名人數未達招生名額時,得酌予減班或不予辦理招生考試,所繳報名費無息退還,考生不
    得有任何異議。

柒、准考證寄、補發
一、考生完成兩階段報名經審查合格者,其准考證將置於准考證專用信封內以限時信函寄發,考生如
  逾93年6月8日(星期二)仍未收到准考證時,請撥考生服務電話:(02)2362-2790 轉
  252、246 洽詢。
二、考生收到准考證後,請仔細核對准考證上各項資料,若有錯誤應於93年6月10日(星期四)
  前備妥身分證件及二吋相片(與報名表之相片同一式)一張,向本校進修推廣部申請(或於考試
  當天應試前至試務辦公室辦理)換發。
三、准考證遺失,請備妥身分證件及二吋相片(與報名表之相片同一式)一張,於考試當天應試前至
  試務辦公室申請補發。

捌、考試日期、科目及地點
一、考試日期:93年6月12日 ( 星期六 )
二、考試科目:<table border="1" bordercolor="#808000" width="590" line-height:="" 130%"="">
類 科 別
進 修 科 別
招生班數
招生名額
備取名額
中等學校
普通學科

國文

135

30

 
上  午
附 註
08:30~09:50
10:30~11:50
6月12日(星期六)
國文
教育概論
均採筆試方式進行

三、考試地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本部,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試場位置分配於考
  試前一天在本校校門口公告,並可上網查詢,網址:http://www.icon.ntnu.edu.tw。各應試試場
  不開放考前查看。
四、考試時須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件正本(如身分證、駕照、健保IC卡),以便查驗。
五、試場規則詳載於本簡章「附錄四」及准考證上,請各考生詳閱並遵守。
六、交通:
 (一)公車:3、15、18、74、235、237、278、295、662、672、907、和平幹線等路線至「師大」
    站下車。
 (二)捷運:搭乘新店線或南勢角線至「古亭」站下車,由5 號門「師範大學」出口,再往前右轉
    和平東路步行約八分鐘。

玖、成績計算
一、以「國文」及「教育概論」兩科成績為錄取依據,每科滿分皆為一百分。
二、錄取之總成績以一百分計算。「國文」占總成績比例為百分之四十,「教育概論」占總成績比例
  為百分之六十。
三、各科成績及總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
四、總成績計算:總成績=(國文原始得分×40%)+(教育概論原始得分×60%)

拾、錄取
一、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最低錄取標準,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為正取生至招
  生名額額滿為止。未達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
二、本招生考試得採不足額錄取或減班,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錄取標準擇優錄取。
三、如最低錄取標準總成績相同者,以「教育概論」原始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若「教育概論」原始
  成績亦相同時,則以「國文」原始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若「國文」原始成績亦相同時,則增額
  錄取。
四、本招生考試酌列備取名額,如正取生有缺額時,由備取生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備取生之遞補順
  序與正取生之錄取方式相同。惟正取生不足額錄取時,不得列備取生。
五、考試科目如有一科缺考或零分者,不予錄取。
六、考生一經錄取不得要求轉校、轉班、申請保留進修資格或休學。
七、原住民考生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百分之廿五,其名額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三人。考試成
  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佔上開外加名額。
八、除原住民考生身份外,各類特殊身分考生均不得享有降低錄取標準之優待。
九、錄取新生請依錄取通知規定之日期、時間,前來本校進修推廣部辦理報到手續,逾期未完成報到
  者,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拾壹、放榜
一、放榜日期:93年6月25日(星期五)
二、現場公告:本校進修推廣部公布欄。
三、查詢電話:(02)2321-0281
四、網路查詢:網址:http://www.icon.ntnu.edu.tw,公告主旨:「九十三學年度學士後中等學校
  教師職前教育學分班招生考試錄取名單」
五、錄取名單除在本校進修推廣部公布欄及網站公告外,並另以信函通知。

拾貳、成績複查
一、如於93年7月8日(星期四)前未收到成績通知單者,可撥(02)2321-0281轉252 查詢或申
  請補發。
二、如對考試成績有疑問者,均以書面向本校進修推廣部申請複查,(一律使用本簡章附錄五之成績
  複查申請及查覆表,請參照申請表上之複查及查覆辦法)。
三、申請期限:93年7月14日(星期三)前(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四、申請方式:一律以通訊方式提出。
五、複查費:每科新台幣50元整,請使用郵政匯票(不收郵票、支票)。匯票受款人請書明「國立
  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部」。
六、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
  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拾參、費用:本校教育學分班各項收費標準如下:
一、學分費:每一學分2,600元。
二、雜費:每一學期5,000 元。
三、實習輔導費:10,400 元。於第四學期註冊時繳交。
※以上各項收費標準,本校得視情況調整相關費用。

拾肆、其他規定
一、學員修習不足之專門科目學分,本校將視各科開班需求,協助開辦專班方式優先辦理(每科最低
  開課人數20人)或以隨班附讀《至大學部日間上課》方式辦理,學分費比照本班收費標準計
  算。
二、學員至大學部日間隨班附讀補修專門科目課程,需依本校大學部課程規劃之學分數修習全部課
  程,僅修習其中部份課程之學分數將不予採認。
三、依教育部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台(九一)師(二)字第九一○九九六○九號令,取消自九十一學年
  度起開始修習教育學程之研究生得酌減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之規定,即錄取考生已具研究所碩
  士學位者,不得酌減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
四、報考人繳交之各項書表證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或不實等情事者,未入學者取消其錄取
  資格,已入學者除勒令退班,且不發給任何證明。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考生如對考試結果或與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時,應於考試放榜後一週內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並
  檢具佐證資料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由本校依相關規定處理;未具名之申訴案件一律不予處理。
六、修畢本班規定學分課程且符合本校應修專門科目學分數者,具備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之任用資格。
  如欲取得國民中學師資之任用資格者,除前述應修畢之課程外,必需另外修畢各類科別所規定之
  領域課程專門科目之學分數。
七、修畢本班規定學分課程且成績及格,符合本校應修專門科目學分數者,將依本校相關規定輔導至
  訂約之台灣中部以北地區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半年,實習成績及格者,由本校相關單位發
  給師資職前教育證書。
八、未於本班修業期間內修畢應修課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修業年限。
九、學員如因退班申請退費,悉依本校進修推廣部收費及退費辦法辦理。
十、錄取考生註冊入學後,僅具有修習教育學程之資格,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習教育學程科目以外
  之其他課程。
十一、本班依規定未享有減免學雜費、就學貸款及本校獎學金申請之權利。
十二、考生如利用本校錄取資格謀取不當之利益交換且事證明確者,本校有權取消其錄取資格。
十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或招生委員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