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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通過訂定公務人員高考一級及公務人員高考二級考試規則

  • 所屬考試
  • 更新日期
    2007.12.29

考試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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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正式公告
考試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地點

考試類科、考試與缺額

  考試院院會今(六)日通過訂定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
則。高考一級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筆試列考專業科目、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依科別命題)及英
文,第二試採著作或發明審查,第三試口試原則採團體討論方式進行;高考二級考試除第一試筆試外
,增加第二試口試,採集體口試方式進行。這二項考試規則重點包括: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
 (一)各類科參酌歷年提報職缺的職系設置,總計設十三科別。
 (二)明定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第二試著作或發明審查成績
    占百分之三十五,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明定各科別筆試應試科目為專業科目、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依科別命題)及英文,其成績
    計算分別占筆試成績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二十。
 (四)明定口試方式採團體討論,性質相近的類科得合併舉行,但到考人數不足五人者,採個別口
    試。
 (五)明定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依考試總成績擇優錄取。第一試筆試按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
    之二十五擇優錄取,錄取人數未達需用名額三倍者,按需用名額三倍擇優錄取。第二試著作
    或發明成績六十分以上者,進入第三試;第三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
    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
 (一)除現行類科外,增設「輻射安全」、「光電工程」科別、刪除「公職臨床心理師」科別,總
    計設八十四科別。
 (二)明定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第二試口試採集體口試方式
    ,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三)明定筆試應試科目專業科目列考四科,普通科目列考「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及「憲
    法與英文」。
 (四)明定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依考試總成績擇優錄取。第一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
    ;第二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

  本二項考試應實施體格檢查的特殊類科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
指定的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
者,不得參加第二試。至於應實施體格檢查的特殊類科及其體格檢查標準,由考選部於考試前公告。

(資料來源:考試院 9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