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名限制:中華民國國民,並具有下列資格者
1、大學(含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法律系畢業;若持國外大學文憑,證書須翻譯成中文
2、男女不拘(男須役畢或持有免服兵役證明者),且未具外國國籍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指貪污判刑確定、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通緝有案尚未撤銷、患精神病或依法停止任用等情形)
4、身體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含血清檢驗梅毒反應及X光透視),無下列情事者:患有法定傳染病並經治療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其他嚴重疾病,無法治療,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二、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擇優錄取若干名,遇缺依序進用
三、考試科目:筆試60%+電腦打字10%+口試30%
時間 |
科目 |
備註 |
0900-1010 |
國文 |
筆試成績及格(4科平均達60分)者,始得參加中文輸入測驗及口試;應攜帶身分證正本查證,未帶者不得參加考試 |
1030-1200 |
行政法 |
1330-1500 |
行政程序法 |
1520-1650 |
行政訴訟法 |
四、待遇:依「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11點規定核薪,目前每薪點折合率為117.6元
1、以大學學歷聘用者,自360薪點起敘;但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376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424薪點
2、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392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408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472薪點
3、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424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440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520薪點
資料來源: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