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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九十三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 更新日期
    2007.12.30

考試日程表

報名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地點

考試類科、考試與缺額

一、依據:
(一)教師法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三)師資培育法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五)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所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2.01.29北市教人字第09230701701號函頒實施及92.04.04北市教人字第09232598600號函轉修
   正)。
(六)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93)北市教人字第09332055800號函修正)。

二、甄選資格:
(一)基本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
 2、持有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3、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准予以切結書方式報考:
  (1)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資格之一者,且符合「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卅七條及「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
     法」第九條之規定者,准予以切結書報考。(如切結書A)
  (2)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
     十三條規定資格,預計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前可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同意先以切結書
     報考。(如切結書B)
 4、試用、合格偏遠地區教師,須依當年甄選簡章(含外縣市)規定,於偏遠地區服務期滿並取得
   各該科一般地區合格教師證書者。
 5、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應有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公
   文,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達教育部規定標準,且有正式公文證
   明,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1)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一份。
  (2)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一份。
  (3)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修業期間之出入境日期記錄證明。
(二)特殊條件:
 1、年齡五十五歲以下(民國三十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出生者),本市市立現職合格專任教師報考不
   受此限。
 2、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須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
 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及未
 取得中等學校教師應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者不得報考,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錄取後
 發覺,或現職學校教師無法取得離職證明書者,應予以無條件解聘。

三、簡章及報名表發售時間、地點:
(一)發售時間: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至六月十一日(不含例假日),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止(六月十二至十四日亦可在建成國中警衛室購買簡章及報名表)每份酌收工本費新臺幣伍拾
   元整。
(二)發售地點:
 1、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警衛室(地址: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一六七號,電話:(02) 2505-4269
   轉134)
 2、臺北市立信義國民中學警衛室(地址: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423巷8弄1號,電話:
   (02)27236771轉211)
 3、臺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警衛室(地址:臺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37之1號,電話:(02)2558-7042
   轉0)
 4、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警衛室(地址: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510號,電話:(02)2831-6675轉
   144)

四、報名時間: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星期六)至六月十四日(星期一)上午九時至下午七時止。

五、報名地點:臺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臺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37之1號,電話:(02)
  2558-7042轉610、620、630、650、660)。

六、報名方式:採現場親自或委託報名(委託者須有委託書),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七、甄選科別與名額:
(一)公告時間: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五)下午五時後第一次公告。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一)下午五時後第二次公告確認缺額。
(二)公告地點:
 1、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網址http://www.edunet.taipei.gov.tw)。
 2、臺北市教師會網站(網址http://www.tta.tp.edu.tw)。
 3、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網站(網址http://www.ttsh.tp.edu.tw)及門首。
 4、臺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網站(網址http://www.jcjh.tp.edu.tw)及門首。
 5、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網站(網址http://www.ymsh.tp.edu.tw)及門首。

八、報名程序:
(一)依報名表收件順序繳交報名表。
(二)請備妥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式三張,二張貼於報名表(一張實貼、一張
   浮貼),另一張貼於准考證上。
(三)委託報名者繳交委託書。
(四)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1、國民身分證。
 2、合格教師登記證(證書)。
 3、學歷證件:畢業證書(外國學歷依本簡章二之(一)、5辦理)。
 4、教育學分證明、專門科目學分證明。
 5、報考同意書(現職公立機關學校者),確能取得離職證明之切結書(現職私立學校者)。
 6、實習教師檢附實習教師證明及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1)身心障礙手冊(2)修習特教三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教五十四小時以
   上研習證明(3)曾任選手並得到市級、全國級或世界級獎牌證明(4)英文能力檢定證書)
   。
(五)繳交報名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六)限時信封一個(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壹拾貳元郵票)。
(七)領取准考證。
 以上證明文件應依序夾訂成冊,正本當場驗還,另繳交影本一份備查,由收件人員簽收。證明文件
 如有偽造,縱因甄選前後未能察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立即予以解聘,又錄取後無法依「中
 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或「師資培育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亦予以解聘,並追究當事人相
 關法律責任。

九、甄選方式:
(一)初選:筆試
 1、筆試(教育專業科目佔40%,各學科專業科目佔60%,其中一科零分則不予錄取)。筆試
   成績不併計複選成績,但作為初選錄取門檻用。
 2、筆試時間一百分鐘,筆試開始二十分鐘後不得進場,五十分鐘後始得繳卷離場。
 3、筆試教育專業科目題型為申論題及選擇題,各學科專業科目採選擇題。
(二)複選:分試教及口試
 1、試教佔總分60%,每人十五分鐘,請考生自行攜帶參加甄選科目該科之教材(以九十二學年
   度之七、八年級及國中三年級教材為限)及自備教具;參加甄選特殊教育科目教師教材自選。
 2、口試佔總分40%,口試每人十分鐘。(口試為當場即時回答,內容包含學歷、經歷、教育理
   念、班級經營、教學知能、表達能力、儀容舉止、及行政管理等為範圍)。
 3、參加複選者由承辦學校抽籤排定複選順序,試教前十五分鐘抽籤決定試教教材之冊別及單元
   別,教科書可由應試者自行決定版本試教。參加甄選特殊教育科目教師教材自選。

十、甄選時間及地點:
(一)初選(筆試):
 1、時間: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五十分起預備,三時至四時四十分考試。
 2、地點:視報名人數設置考場,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於下列各網站公告:
  (1)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網址http://www.edunet.taipei.gov.tw)。
  (2)臺北市教師會網站(網址http://www.tta.tp.edu.tw)。
  (3)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網站(網址http://www.ttsh.tp.edu.tw)。
  (4)臺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網站(網址http://www.jcjh.tp.edu.tw)。
  (5)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網站(網址http://www.ymsh.tp.edu.tw)。
 3、試場配置圖於應試當日上午十一時於各考場門首公告
 4、各應考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應考。
(二)複選(試教及口試):
 1、時間:九十三年六月廿六日(星期六)上午七時四十分至八時十分報到,未完成報到或複選
   (口試、試教)開始經唱名三次仍未到者,取消參加複選資格。八時十五分抽題預備,八時三
   十分口試、試教開始。
 2、地點: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1段139號,電話:(02)2822-4682轉
   221)。
 3、報到地點:石牌國中川堂。
 4、口試、試教之序號及試場配置圖於當天公告於石牌國中報到處。
 5、各應考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應考。

十一、甄選錄取方式:
(一)初選:初選錄取者,始得參加複選。
 1、各科正取人數未達八人時:初選錄取人數為十五人(若報名人數未達十五人,可直接參加複
   選)。
 2、各科正取人數為八人以上時:初選錄取人數為正取人數二倍。
 3、筆試同分時依各學科專業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若各學科專業科目成績仍同分時,則均予錄
   取參加複選。
 4、若各科報名人數未達十五人則該科不舉行初選,各科是否舉行初選,請於六月十六日下午五時
   後自行上網查看(網站如本簡章七(二)所列)。
(二)複選:
 1、甄選錄取名額由甄選委員會按公告缺額錄取之,如各學科試教及口試原始總分未達七十分者,
   則減額錄取或從缺。
 2、備取名額由甄選委員會決定之。
 3、甄選同分時,依下列順序優先錄取之:
  (1)身心障礙人士。
  (2)修習特教三學分以上或修習特殊教育研習時數五十四小時以上者。
  (3)曾任選手並得到市級、全國級或世界級獎牌者。
  (4)具有通過英文能力檢定證書者。
  (5)若上述條件亦相同時,則依照試教成績高低依序錄取,若試教成績相同者,則依學、經歷
     由委員會決定之。

十二、甄選錄取公告時間:
(一)初選:筆試錄取名單於九十三年六月廿一日(星期一)下午五時前公告,請自行查看不另通
   知。
(二)複選:正取與備取榜單於九十三年六月廿六日(星期六)下午十時後公告。
(三)公告地點(如本簡章七(二)所列網址):
 1、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2、臺北市教師會網站。
 3、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網站及門首。
 4、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網站及門首。
 5、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網站(網址http://www.spjh.tp.edu.tw)及門首。
(四)以上公告,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異議。

十三、甄選分發:
(一)正取人員於九十三年七月三日(星期六)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九時親自報到並參加分發說明會,
   未報到者取消分發資格。九時起持准考證及身分證至指定地點接受分發,唱名三次未到場者視
   同棄權。若仍有餘額,俟七月九日第二次分發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額滿為止。
(二)上開人員如有重大事故,不克親自參加分發時,須備妥委託書、身分證(本人及受託者)、准
   考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參加分發。
(三)分發地點:臺北市立五常國民中學(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430巷1號,電話:(02)
   2501-4320轉301、302)。

十四、審核及報到:甄選合格分發教師,除現役軍人得以口頭或書面傳真報到外,餘應於九十三年七
月六日(星期二)上午九時至十一時,親自持分發證明單及相關學歷證件正本,至各校教評會接受審
查並報到簽約(學校除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拒絕其報到及聘任)。

十五、本簡章經臺北市九十三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核可後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本簡章如有補充事項,公布於下列網站(如本簡章七
(二)所列網址):
 1、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2、臺北市教師會網站。
 3、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網站。
 4、臺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網站。
 5、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網站。

十六、簡章查詢電話:臺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02)2558-7042轉610、620、630、650、660。

十七、附則:
(一)凡經錄取分發者,不得拒絕學校所安排之兼任職務,如導師、行政工作及協助校務工作…等。
(二)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若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
   費,並撤銷原縣市(校)分發,並於當年八月十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
   始予聘任。
(三)現役軍人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者,仍需依規定時間向錄取學校報到(可口頭或書面傳真)
   ,其錄取資格始予以保留。
(四)經甄選錄取者,應向錄取學校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
   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
   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取消錄取資格。
(五)經錄取分發而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
(六)分發後未報到之缺額,備取人員於七月九日(星期五)上午九時,於五常國中辦理第二次分
   發,參加補分發教師名單於七月八日(星期四)下午五時後公告於網站(同本簡章七(二)所
   列),經補分發錄取人員,由各校教評會進行審查及辦理報到簽約相關事宜。
(七)申請成績複查:
 1、初選成績複查:應在九十三年六月廿三日(星期三)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檢附准考證、身分證及
   複查費新臺幣伍拾元整,親自向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申請複查成績,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
   予受理。
 2、複選成績複查:應在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星期三)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檢附准考證、身分證及
   複查費新臺幣伍拾元整,親自向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申請複查成績,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
   予受理。
 3、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聯合甄
   選委員會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八)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或無法辦理時,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網站、臺北市教師會網站、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網站及門首公告或電視廣告。
(九)因應SARS等防疫措施,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公告於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