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名限制:
1、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55歲以下(即民國81年3月5日以前至民國43年11月30日以後出生者),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a、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b、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c、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2、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a、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b、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c、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d、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3、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第2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所謂「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96年12月31日部管四字第0962880186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二、錄取名額: 10名
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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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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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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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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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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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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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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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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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機關(全省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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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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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試科目:
三等-營繕工程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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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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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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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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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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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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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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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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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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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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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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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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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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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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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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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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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考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