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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考試日程表

報名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地點

考試類科、考試與缺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選特字第0九三一五00六五六號
主旨:舉辦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依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第十屆第九十一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壹、考試等別、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三等考試一七五名:司法官一00名、監獄官十五名(男性十名、女性五名)、檢察事務官六十
  名(偵查實務組四十一名、財經實務組七名、電子資訊組六名、營繕工程組六名)。
二、四等考試三九四名:法院書記官一六三名、監所管理員一七0名(男性一四0名、女性三十名)
  、法警五十一名(男性四十六名、女性五名)、執達員十名。
三、右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
  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貳、考試日期:
一、三等考試:第一試筆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日(星期六)至四日(星期一)舉行。第二試口
  試舉行日期另行通知。
二、四等考試:筆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日(星期六)至三日(星期日)舉行。

參、考試地點:
一、北部考區:台北市(縣)。
二、中部考區:台中市。
三、南部考區:高雄市。

肆、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本項考試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均依照公務人員特種
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之規定辦理。

伍、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
一、時間:本項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
  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口試,或不予
  訓練。
二、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外,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
  標準表(特殊規定)之規定辦理(請詳閱應考須知)。

陸、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八月三日止(一律掛號郵寄通訊報名,以郵戳為
  憑)。
二、報名郵寄地點:(116)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之一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三、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一)現購:
  1、時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八月三日止(星期例假日不發售)。
  2、地點: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七十四號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國家考試試務中心一樓,
    電話:(0二)二二三六三四九一或(0二)二二三六九一八八轉三二一五)。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參拾伍元。
 (二)函購:
  1、時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七月二十九日止。
  2、地點: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七十四號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伍拾元(含郵政劃撥手續費十五元,如函購二份以上,郵政劃撥手續費
    請另洽郵局),請以郵政劃撥辦理(郵政劃撥帳號:0五九三一二三一;帳戶:考選部員工
    消費合作社),並請將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收據連同貼足回件郵資(書表連同回件信封
    每份重量約一五0公克,郵資請洽郵局)之大型回件信封一個,書妥姓名、地址,註明「函
    購九十三年司法人員特考報名書表」,寄至前開地點,以憑寄發。雖經辦理郵政劃撥,但未
    即依規定或逾函購期間,始將劃撥收據寄出而致延誤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柒、後備軍人之優待:後備軍人應繳規費,依照規定數額減半收取。

捌、其他有關事項,詳載於「應考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