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名限制:應考資格(須全部符合)
1、職務(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a、現任巡佐、小隊長、警務佐、教育班長、偵查佐、警員、隊員、偵查員(二)職務,經銓敘合格實授。
b、現任警察機關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以下職務,並曾經銓敘警察官合格實授。
2、考試:具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乙等)考試或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考試及格。
3、學歷:具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專科學校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以上)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巡佐班結業(曾受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格者,視同巡佐班結業)。【三(乙)等考試及格者免繳學歷證件】
4、年齡:未滿56歲(核算至招生考試前一日止)。
5、獎懲:最近2年內獎多於懲,且未受記大過以上或懲戒處分,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處分。
6、未有依法停職或違法犯紀尚待查實者。
7、最近1年常年訓練成績符合規定。但服務未滿1年者,以基礎訓練之術科成績採計。
8、符合本簡章『壹拾陸、體格檢查』所訂之標準。
二、錄取名額:90名
三、考試科目:筆試成績占70%,資績計分占30%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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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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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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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申論題,成績分數加2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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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申論題、測驗題合併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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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期程:10個月(暫定99年10月4日報到)
五、結業任用:受訓學員結業後,由內政部警政署按學員結業總成績依序分發警察機關擔任行政巡官(分隊長)職務。惟若有「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4條規定不得辦理陞任情形之一者,俟符合規定時,再由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分發。
資料來源:警察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