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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警衛大隊九十三年志願役預備軍官(指職軍官)甄選招生簡章

考試日程表

報名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地點

考試類科、考試與缺額

壹、招生資格︰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未婚、未役男性社會青年及本大隊在營義務役士官兵,思想純正、體格健壯、
品德良好,無慢性疾病及家族性遺傳病,志願至本大隊服務,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具左列資格者,
得報名參加甄選。
凡大陸地區來臺者,須在臺設籍滿二十年(含)以上、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香港來臺及民國八
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後澳門來臺者,須在臺設籍滿十年(含)以上;另具雙重國籍者,應於入學前
放棄他國國籍,並檢附行政機關有效證明文件。

貳、甄選對象︰
一、對外招生: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年滿二十至二十七歲(含)以下(民國六十六年一月一日
  以後出生者)之未婚未役男性社會青年。
二、對內甄選:(本大隊之在營官士兵須未婚)本大隊服役滿六個月以上及退伍前六個月(入學報到
  日起算)以上之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常備兵,均需經少將級以上單位主官考核推薦,始得參
  加甄選。

參、甄選員額:僅甄選一梯次十員。

肆、報考學歷標準︰凡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者。

伍、體格標準:經鑑定後為常備役體位。
一、身高:一六八至一八五公分。
二、體格指標值:(BMI)十九至廿八;其計算公式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
三、視力:兩眼祼視各在0.二(含)以上,或經矯正視力達一.0(含)以上,且配鏡度數各在四
  屈光度(四00度)以內者。
四、曾經實施近視角膜手術(RK、ALK、PRK、LASIK)者,需實施一年以上,經軍校體格檢查無後遺
  症者。
五、其他各項檢查標準依「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體檢體格區分表」軍官班陸軍官校之部辦理。

陸、如於報到入學接受軍官基礎教育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經保安處分、感訓處分、強制
戒治、觀察勒戒判決確定者,應予退學及取消其預備軍官之錄取資格。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甄選。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但在臺灣地區無戶籍之資料者。
二、曾受刑事之宣告、感訓處分、保安處分、保護處分。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
  項,視為未受宣告及紀錄之塗銷者,不在此限。及在校期間因品德言行方面有重大不良記錄(如
  偷竊、聚眾滋事、飆車等情事),或經軍事院校開除三年內者,均不得報考,如於入學後發覺,
  依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予以退學。
三、在校期間因品德言行方面有記大過以上處分者,或經大學院校、軍事院校開除者。
四、曾受軍事單位訓練期間遭退訓者。
五、曾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不得報名甄選。
六、本大隊在營服役之義務役官士兵,必須符合甄選標準者,始得參加甄選。另在營服役期間軍官
  (士官)如受記過(含)以上,或品德、操守受申誡(含)以上處分者;士兵受禁閉以上處分
  者,不得參加甄選。
七、已屆役齡考生,經役政單位安排接受兵役體檢後,其體位判定為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或難以判
  定體位者,不得報考。如於入學後發覺,依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予以退
  學。
八、考生如有顏面傷殘(胎記、疤痕)、青蛙腿、扁平足、斷指、穿耳洞等明顯因素,經體檢醫院鑑
  定為不合格者,不予報考。凡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紋身)者一律不合格,不予報考。如於入學
  後發覺,一律以退學論處,考生及其家屬不得有任何異議。

柒、甄選程序:
一、體檢判定:
 (一)體檢時間、地點:考生於報名日前【體檢表適用時間:報名前六個月內(含)】,攜帶本人
    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半身正面彩色或黑白照片(須見兩耳、光面),逕至各地區國軍醫院
    或國防部指定之衛生署所屬醫院,參加體格完整性檢查(須依體檢表項目逐項檢查)。
 (二)體檢費用(一、二00元)由考生自行負擔(各體檢醫院及體檢時間,請參閱附件一)。
二、通信報名:一律採通信報名,考生可逕洽各縣市國軍人才招募中心或各地區憲兵隊索取報名表。
 (一)報名時間: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至十二日(八天)。(以郵戳為憑)
 (二)寄繳資料:
  1.報名表、體檢表各乙份(正本)。
  2.全戶戶口名簿(或戶口謄本)、本人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正反面)及大學(含)以上畢業證
    書(影印本)各乙份。
  3.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須見兩耳、光面)一式三張,分別貼於體檢表、
    報名表及准考證上。
  4.本大隊在營士官兵,須另檢附少將級以上主官保薦書。
  5.郵寄方式、地點:以限時掛號(檢附二十五元回郵信封)將前述資料,寄至「臺北縣五股鄉
    成泰路一段一七五號-憲兵學校指職軍官班甄試委員會收」即可(資料欠缺或不合格者,均
    不予受理)。
 (三)其他:考生如需「申請」辦理延期徵集「證明書」,請於報名時加附「徵集令」影本,以利
    委員會開立證明。
三、簡章與報名表索取地點:(如附件二)
四、學科測驗:
 (一)日期: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六)。
 (二)地點:
  1.北部考區:福西營區(台北市北安路一一一號 02—28859845)
    體能測驗地點:福西營區。
  2.中部考區:台中憲兵隊(台中市南京路一二一號 04—2222337)
    體能測驗地點-樂業國小(臺中市東區樂業路六0號)
  3.南部考區:高雄憲兵隊(高雄市六合二路二一七號 07—2519594)
    體能測驗地點-前金國中(高雄市前金區六合二路二七八號)
 (三)測驗時間、科目:
  1.0八00~0八二0:校況簡介。
  2.0八二0~0八四0:自我概念問卷測驗。
  3.0八五0~一000:智力測驗。(閱讀指導說明二十分鐘、測驗五十分鐘,共計七十分
              鐘;成績九十分以上合格)。
  4.一0一0~一一三0:國文。
  5.一三三0~一四二0:英文。
  6.一四三0~一五二0:法律基本常識。
  7.一五三0~一六二0:口試。(口試內容以個人家庭、學習狀況、生涯規劃、軍事常識、時
              事新聞為主)。
  8.一六五0~一七三0:體能測驗。

捌、考試範圍:(如附件三)

玖、甄選錄取評定:
一、大隊委請憲兵指職甄選委員會複選試務組,依電腦心理問卷測驗、筆試考試成績績序【智力測驗
  成績須達三等,九十分(含)以上】、口試【成績需達六0分】、基本體能測驗成績【每單項成
  績須及格,達六十分(含)以上】、資格審查及體檢結果等,協助實施錄取(初評)作業。
二、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及本大隊聯合編組之複(面)試小組,通知初評合格者參加複
  (面)試,以評定錄取與否,並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完成相關查核後,於入學報到前
  十五日寄發錄取(含備取)通知;另備取人員遞補於入學報到後五日內通知。
三、「對內甄選」及「對外招生」如錄取人數不足時,得於該期內員額相互遞補調整,並依其缺額數
  適時增加錄取員額,但不得超過年度總員額。

拾、入學日期:九十三年十一月廿九日(星期一)。錄取人員依右列日期向憲兵學校報到,逾時者視
同「棄權」,均不保留其入學資格」。

拾壹、待遇及前途發展:
一、待遇:
 (一)受訓期間:
  1.甄選人員接受預備軍官教育「入伍暨分科教育」期間為軍校學生身分支領學生待遇,已任官
    轉服者,依現行規定辦理。
  2.食、衣、住全部由學校供應,文具、圖書、儀器則部份由學校供應。
  3.薪津:區分入伍教育期間(前八週),及分科教育期間(第九週)按月支領(薪津金額,詳
    如國防部國軍網站公告)。
 (二)服役期間︰畢業任官後之福利及待遇相關事項,依國防部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現行相關內
    容請參考國防部網站:www.mnd.gov.tw 相關網頁)。
二、前途發展:
 (一)初任少尉一律以少尉警衛官派任職務,並繼續依循經管體系向上發展。
 (二)服役期間,畢業後服役期限屆滿如志願留營,服役期間、任職停年屆滿考績合格且佔上階職
    務者,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循序晉升、向上發展。
 (三)結業後服務基層一年以上,考績良好者,並經單位部隊長同意後,可依個人意願並運用公餘
    時間報考軍事院校及國內策略聯盟各學校(學分班碩士班)以「公餘、自費」方式個別報名
    進修。並以「學位培訓」、「證照培訓」、「專長培訓」等,為幹部『終身學習』目標;退
    伍前亦可參加「退前職訓」。
 (四)退伍可依階級及服役年資按規定領取保險給付及退伍給與。

拾貳、指定官科、職務及服務地區:
一、官科:憲兵科。
二、職務:警衛官。
三、服務地區:台北地區(無外島輪調)。

拾參、受訓期間及服役年限︰
一、預備軍官教育「包括入伍教育八週,分科教育十二週、專精教育九週」,共計廿九週,一律於入
  伍後第廿週完成分科教育,且成績合格者,以少尉初任。
二、社會青年於完成入伍教育八週、分科教育十二週,於入伍後第廿週完成分科教育;現役官士兵免
  除入伍教育八週,於完成分科教育十二週,且成績合格者,以少尉初任。
三、自任官之日起服預備軍官現役五年,已任軍官轉服指職志願役預官者,自核准之日起再服現役五
  年,期滿後,得依軍事需要及志願,以一至三年為一期繼續服現役。
四、服役期滿六年,在服役期間績效優良者,依軍事需要,得依志願轉服常備軍官現役,循常備軍官
  經管發展。

拾肆、退學標準及處理:
一、由憲兵學校依現行學生考核相關規定辦理。受訓期間如因故退訓或開除,未服兵役者(對外招生
  者),由憲校函送原徵集縣、市政府依法徵集服其常備兵役;已入營服役者(對內甄選者),由
  原薦訓單位派員領回續服兵役。
二、退學或開除人員,比照「國軍各軍事學校轉學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負責賠償在訓期間
  費用外,並適用「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之規定,折服役期。
三、本大隊錄取學員,於受訓期間,一切均按憲兵學校各項考核規定辦理。

拾伍、一般規定︰
一、考生應於報名前三個月內,自費前往軍醫院辦理體檢。
二、年齡計算截算至入學報到當日。
三、大隊現役義務役人員不符甄選資格者,不得參加甄選報名,社會青年於錄取報到前已先行入營服
  役者,不得申請入學報到,一經查獲即取消錄取資格,並依「國軍各軍事院校轉學、退學、開除
  學生賠償費用辦法」規定,辦理賠償在校期間各項費用。
四、報名時未附學歷證明者,得持其它證明替代,惟報到入學時仍無法繳交者,註銷資格。
五、智力測驗成績需達九十分(含)以上,始符合錄取資格。服役期間服務地區,均為台北地區,人
  員不得隨意要求外調至其它軍(兵)種、單位、地區服務。
六、錄取人員未按時辦理入學報到,將視同棄權,本部將依缺額辦理遞補作業。
七、考生可持報名處開立之證名單(視需要申請)或錄取通知單,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政府兵役(局)
  處辦理延期入營,辦理與否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八、經錄取人員如係徵集對象者,依規定申請延期徵集,入學後十五日內,由憲兵學校將新生報到名
  冊寄發相關縣、市政府役政單位及後備司令部,俾分別辦理入學作業
九、甄選人員於接受預備軍官「入伍暨分科教育」期間為軍事學校學生身份,支領學生待遇(以任官
  轉服者,依現行規定辦理)。
十、考生體格檢查表初(複)檢資料,由憲兵各指揮部派任醫官辦理審查,並以考區為單位,造報體
  檢合格(不合格)名冊,俾供憲兵學校辦理評鑑依據。
十一、考生體格初(複)檢應自費辦理,報名時不收任何費用。

拾陸、其他:錄取新生入學報到後,經由憲兵學校實施各項複檢及學歷資格審查,凡有不合要求標準
者,仍應退學,考生不得提出任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