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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招生簡章

考試日程表

報名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地點

考試類科、考試與缺額

壹、依據:依「民國九十四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甄)選計畫」辦理。

貳、招生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年齡在三十三歲以內,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參、資格標準:
一、體格:
 (一)合於「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者。
 (二)憲兵考(甄)選標準:
  1.身高:一六八至一八五公分。
  2.體格指標值(BMI):十九至廿八;計算公式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
    。
  3.視力:兩眼祼視各在0.二以上,或經矯正視力達一.0以上,且配鏡度數各在四屈光度
    (四00度)以內及無辨色力異常(色盲)者。
  4.曾經實施近視角膜手術(RK、ALK、PRK、LASIK)者,需實施一年以上,經體
    格檢查無後遺症者。
  5.無顏面傷殘(胎記、疤痕)、青蛙腿、扁平足、斷指、穿耳洞等明顯因素,及身體任何部分
    有刺青(紋身)者。
 (三)役男未參加徵兵體檢或經徵兵體檢、複檢後,體位暫時難以判定者,可先行參加預備軍官預
    備士官考選,至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作業時,體位判等經檢查符合「常備役體位」者(不含難
    判體位及依「體位區分標準」第六條規定視為常備役乙等體位),始得參加錄取分發資格審
    查。
二、目前就讀學校期間未曾犯有大過以上處分者(以學期為計算單位,可功過相抵)。
三、在校軍訓成績總平均七十分以上(計算方式:大學採計四學期;二專日間部採計第一學年;二專
  夜間部採計第一、二學年;五專採計第三、四學年。每學期成績均需達六十分以上)。
四、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感訓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裁判確定者,不得
  報考。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凡大陸來臺、民國八
  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香港來臺及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後澳門來臺者,必須分別在臺設籍
  滿二十年、十年以上,並符合前述各項規定者,始得報名參加考(甄)選。
六、同時具外國國籍者可先參加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甄)選,惟經錄取為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
  後,應於入營前依國籍法第廿條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入營報到。未放棄外國
  國籍者,註銷其預備軍、士官錄取資格。
七、參加考選人員之軍訓成績及懲處紀錄,經各大專校院審查報考資格合格後,即可先行參加考選。
●前述項次一、四、五之資格標準,將於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作業前完成查核,經查核符合資格標準者
,始得參加錄取分發資格審查。
八、不合前述資格標準人員,如在入營前或受基礎教育期間察覺,即予退訓及取消其預備軍官或預備
  士官之錄取資格,考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

肆、招生專長類別及員額:
一、專長類別:
 (一)特種官科:按在校所學科、系、所(組)專長類別,選填官科。各校科、系、所(組)分類
    ,以教育部訂頒之「年度各大專校院科、系、所(組)分類」為依據。
 (二)一般官科(憲兵、步兵、政戰):各科、系、所(組)皆可報考。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報考之官科(特種及一般官科)依本招生簡章公告之專長類別(官科)辦
    理考選(考選官科對照表暨各院校所、系、科電腦代碼表如附表一、二)。
二、預備軍官暨預備士官錄取員額詳如附表三、四。

伍、報名日期、方式: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零時至同年十月七日下午五時止,逾時概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考選:考生需分別完成網路登錄及書面報名作業:首先自行從國防部網站(網址:
    http://eseocd.mnd.gov.tw)下載表格,報名書面資料一式三份,自存乙份,二份送各大專
    校院,經各校審查報考資格合格後,再由各校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前送達「民國九
    十四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選委員會)(地址:台
    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二0七號二樓)辦理複審作業。
 (二)博士班甄選: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博士班畢業生,志願參加義務役預備軍官甄選者,需於九
    十三年十月七日前完成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報名作業,各校院資格審查委員會
    應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前冊送考選委員會,取得甄選資格,並於九十四年三月十日前檢
    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所屬學校申請,經審查符合考(甄)選資格標準者,由所屬學校冊送
    考選委員會複審合格後,選訓為義務役預備軍官(不需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者視同放
    棄,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
 (三)併入營:九十年(含)以前考取預備軍官申請併民九十四年入營及參加民九十四年國防工業
    訓儲預備軍官人員,均需於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前上網完成報名作業。有關申請併民九十四年
    考選義務役預備軍官入營相關作業規定,由考選委員會訂定「民國九十四年大專程度義務役
    預備軍官併入營實施計畫」,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大專校院據以辦理申請併入營
    作業。
 (四)參加甄選及併入營人員應依本簡章公告期程配合辦理之,考選委員會不另行編印該類人員相
    關簡章。

陸、考試日期、科目及地點:
一、考試日期、科目:
  日期: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廿五日(星期二)
   上午:第一節 0820-0840:講解考試規則
       0840-0900:閱讀智力測驗指導說明
       0900-0950:智力測驗
      第二節 1020-1200:國文、英文
   下午:第三節 1330-1510:憲法與立國精神、計算機概論
   附記:考生應於上午八時十分前進入試場就座完畢。
二、考試地點:分設台北、台中、高雄等三個考區同時舉行(考試試場於考前公告之)。

柒、考試科目配分、作答方式、成績計算及命題範圍:
一、考試科目:智力測驗、共同科目(憲法與立國精神、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
二、試題配分:共同科目每科配分一○○分,每科考試題數均為四十題(每題二.五分)總分共計四
  ○○分。
三、計分方式:測驗成績採不倒扣方式計分;測驗試題採用選擇題,每題有四個選項,考試為單一選
  擇題,每題只有一個答案,請依題意選出最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案卡填寫注意事項及作答樣
  例(如附表五)。
四、共同科目命題範圍、配分比例:
 (一)國文:應用文(二十%)、中國文學史(二十%)、古今文選(二十%)、孫子兵法(四
    十%)。
 (二)英文:單字(四十%)、文法(三十%)、閱讀測驗(三十%)。
 (三)計算機概論:電腦基本概論(三十%)、電腦網路暨資訊安全概論及資訊最新發展趨勢(七
    十%)。
 (四)憲法與立國精神:中華民國憲法(含本文、增修條文)(六十%)、立國精神(二十%)、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國防報告書(二十%)。
五、所有考試科目所用教材,以現行教材為主,惟不受限於現行教材內容。

捌、考試規定與試題答案公布:
一、考生應恪遵「考試規則」(如附表六),違犯考試規則之考生按「違規扣分標準」(如附表七)
  辦理。
二、凡有違法或嚴重影響考試紀律者,由考選委員會送請有關機關依法辦理。
三、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智力測驗除外)或公布之測驗試題標準答案如有疑義,應於標準答案公布之
  次日起七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資料向考選委員會申請,同一道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四、前項書面申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准考證號碼、地址、聯絡電話。
 (二)應試科目、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五、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應載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玖、成績公布與複查規定:
一、應考人於成績公布後,可透過「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免費諮詢專線:○八○○○○○○五○及
  「國防部全球資訊網路-網址:http://www.mnd.gov.tw」查詢成績。
二、自公布成績之次日起七日內,考生得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八)送考選委員會辦理成績複查,
  逾時概不受理(郵戳為憑)。
三、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查詢時不得要求調閱答案卡或影印答案卡(含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命
  題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拾、選填官科(專長類別)及入營梯次:
一、成績達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之公告最低標準者,始具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資格。
二、成績達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之公告最低標準者,於民九十四年三月四日零時至三月十四日下午五
  時止自行至國防部網站(網址:http://eseocd.mnd.gov.tw)選填官科(專長類別)及入營梯
  次,經確認無誤後完成列印(列印志願卡一式三份)及簽名作業,於三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前將志
  願卡送各校,各校將繳交之志願卡核對無誤後,乙份退還考生,自存乙份,乙份於三月二十五日
  前(郵戳為憑)送考選委員會辦理複審作業。
三、成績達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之公告最低標準者,請審慎選填,經完成官科及入營梯次列印作業
  後,即不得再申請官科、入營梯次及體位資料變更。未能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前完成
  選填作業者,視同放棄選填資格,不得申請延長選填作業。
四、符合公告選填預備軍官最低合格分數者,得依志願選擇預備軍官或士官;符合公告選填預備士官
  最低合格分數,但成績未達選填預備軍官最低分數者,僅可選填預備士官。
五、選填官科(專長類別)及入營梯次限制規定:
 (一)當年所選官科(專長類別)僅區分一梯次時,依招生簡章公告規劃之梯次入營。
 (二)選填該官科(專長類別)梯次入營人數超過招生簡章公告錄取梯次入營人數時,依考生成績
    績序與志願核定入營梯次。
 (三)選填及分配之入營梯次一經決定,不得變更。

拾壹、錄取分發資格審查與錄取作業:
一、錄取標準依考生選填志願及考試(專長類別)績序,採電腦閱卷評分,其中有一科(含)以上為
  零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亦不予錄取。
二、智力測驗不合格者,不予錄取(合格標準:九十分/Ⅲ)。
三、報考特種官科(專長類別)人員,若持有與報考專長類別相符之國家檢定專業乙級(含)以上或
  高、普考以上證照者,其共同科目達二八○分以上,即予優先錄取(由考選部及行政院勞委會主
  辦,於報名截止日期前獲取之證照者為限)。當具備前述條件人數逾各該特種官科錄取員額,則
  按共同科目總分高低依序錄取,若分數相同者,以證照等級區分,證照等級較高者,優先錄取;
  如證照等級相同,則再依「共同科目」之「憲法與立國精神」、「國文」、「英文」、「計算機
  概論」學科次序之分數較高者錄取。
四、符合前款優先錄取條件者,雖達其他官科錄取資格,不論選填志願官科次序,均以各該特種官科
  優先錄取。
五、前述具證照優先錄取之規定,不適用於報考一般官科者。
六、未具備證照及報考一般官科錄取最低分數相同人員,依「共同科目」之「憲法與立國精神」、
  「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學科之次序,分數較高者錄取。
七、報考一般官科(憲兵、步兵、政戰),依成績績序,配合各軍種特定條件與需求員額,再依個人
  所填志願之順序辦理錄取。
八、錄取官科既經公布後,除因成績變更需修正外,均不得更改。
九、以就讀學程參加考選,獲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人員,如當年未能依參加考選之學程畢業
  學歷入營,註銷其錄取資格,不得以其他學程之畢業證書要求入營。
十、民國九十年(含)以前考取預備軍官申請資格保留人員,如報名參加本年度考選,經錄取者,註
  銷其保留之資格,一律以本年度考取之官科入營。未錄取者,仍可以原錄取之官科申請當年度併
  入營。
十一、各專長類別(官科)錄取人員名冊(含錄取通知、入營梯次),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前
  函送各校及上網公告,並同時發布錄取新聞。
十二、成績核對處理措施:
 (一)未經錄取之考生,經查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時,即依錄取官科辦理增額錄取,已公告錄取
    人員仍予以保留。
 (二)公布錄取之考生經查核其總分增加,已達合於較高志願之錄取標準或總分核算減少,低於原
    已錄取官科標準,均按改正後之成績重新分發,考生不得異議。(經重新分發後,官科人員
    增加時,則以增額錄取,至於減少員額之官科不另辦理補錄取)。

拾貳、入營:
一、入營時間:
 (一)預備軍官:
  1.第一梯次:預訂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廿五日入營。
  2.第二梯次:預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入營。
 (二)預備士官:
  1.第一梯次:預訂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廿五日入營。
  2.第二梯次:預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入營。
  3.第三梯次:預訂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入營。
 (三)詳細入營日期、報到地點由國防部另行公告,並於入營通知書規定之。
二、報到方式:報到日之上午八時︱下午五時,錄取人員自行向收訓單位報到。
三、入營規定:
 (一)入營梯次一經決定,不得申請變更。
 (二)考選委員會於報到入營十五日前,將入營通知書寄達錄取考生戶籍地址。屆時未收到入營通
    知書者,請主動聯絡「國軍人才招募中心」辦理補寄發作業。(服務電話:○八○○-○○
    ○○五○)
 (三)錄取人員應依入營通知書規定之時間,持畢業證書(影印本)及規定攜帶物品至指定施訓單
    位報到,不得申請延期入營及更換入營梯次,凡未依規定報到者,均註銷其錄取資格。
 (四)民國九十年(五十一期)前(含)錄取之義務役預備軍官,因故未入營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者,應於保留資格原因消滅之年五月一日前填具申請書,交由各校於五月十六日前函送考選
    委員會安排梯次併入營受訓。
四、同時具外國國籍經考(甄)選錄取為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資格者,應於入營前依國籍法第二
  十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有效證明文件,始得入營報到。未放棄外國國籍者,註銷其預備
  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於受基礎教育期間發現者,予以退學及取銷其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錄取
  資格。

拾參、服役規定:
一、役期: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入營之日起,服現役時間,連同基礎教育時間合計為一年十個月(自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在營之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均提前二個月退伍)。
二、服役期滿,仍志願繼續留營服役者,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規定辦
  理。

拾肆、待遇:(以民國九十三年俸給為例,實際待遇依當年度俸給標準支給)
一、受訓期間:
 (一)服裝、膳宿由收訓單位供給,圖書、文具、儀器等酌由收訓單位供給。
 (二)薪津:
  1.預備軍官:入伍教育期間月支六、七九五元,分科教育期間月支七、六二五元。
  2.預備士官:入伍及分科教育期間月支五、七一五元。
二、服役期間:
 (一)少尉俸給一六、六四五元(含俸額、專業加給、主副食補助費)。
 (二)士官俸給一一、八八○元(含俸額、專業加給、主副食補助費)。
 (三)服裝由國家供給配發。
 (四)累滿三大功可獲頒獎章。
 (五)本人享有軍中優惠儲蓄及其他娛樂等優待。
 (六)本人享有撫卹、保險、醫療等各法定保障權益。

拾伍、一般規定:
一、各校院資格審查委員會應製作准考證相片冊,相片欄內浮貼考生最近半年內之二吋、半身脫帽光
  面照片兩張,相片背面以原子筆註明姓名、學校、資格審查編號,另附考生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乙張,按資格審查編號依序浮貼。相片冊、資格審查合格名冊及考(甄)選申請報名資料表各乙
  份,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前送達考選委員會以利准考證製作及辦理分區考試。
二、經各大專校院資格審查合格學生之「准考證」,由考選委員會製發,交由各校轉發。
三、考生准考證如遺失或毀損,得於考試當日憑國民身分證或相關有效證明文件及照片(與原報名時
  相同)兩張至考場向試務中心申請辦理補發事宜,惟以一次為限。
四、國外大專校院畢業返國役男,志願參加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者,應向教育部提出申請,
  經審查合格後,冊送考選委員會發給准考證參加考選。
五、博士班畢業生可志願選填入營梯次(當年所選專長類別僅區分一梯次時,應依規劃之梯次入營)
  ,如未能於入營通知書指定之日期前畢業入營受訓者,註銷其預備軍官錄取資格,不得申請延期
  入營或更改入營梯次。
六、錄取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尚未入營之役男,申請轉服替代役者,可免先行放棄預備軍官預備
  士官資格,若轉服替代役資格不符,且未逾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入營通知書規定報到時間,得依入
  營通知書規定報到時間報到。
七、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人員未完成基礎教育或完成基礎教育,而成績不合格者,應予退學
  及取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資格,並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其所受之基礎教育時間,得折算其應
  服之役期。
八、成績達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之公告最低標準,而尚未參加役男徵兵檢查者,體格檢查及體位判
  等,於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作業前實施。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作業時,體位判等應經檢查符合「常
  備役體位」者(不含難判體位及依「體位區分標準」第六條規定視為常備役乙等體位),始得參
  加錄取分發資格審查。
九、考選委員會於預備軍、士官考選考試後十日內,將參加考選人員名冊及博士班甄選人員名冊送達
  戶籍地役政單位,辦理安排未參加役男徵兵檢查者之體格檢查及體位判等事宜,參加考(甄)選
  之役男,應依戶籍地役政單位通知時間、地點接受體格檢查。經徵兵檢查、複檢後,體格不符
  「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或無故未參加徵兵檢查、複檢,致無法獲得體位判等人員,
  為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不符規定者,故不予錄取。
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十二時前(得先傳真),將參加考(甄)選
  人員之體格檢查判定體位結果轉錄並函知考選委員會,俾利辦理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分發作
  業。考生亦應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保持密切聯繫,確認體格檢查時間、體位判等結果,以
  維個人權益。
十一、經錄取為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人員入營前,體位變更不符「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者,取
  消其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
十二、錄取為義務役預備軍、士官之役男,結訓分發機敏單位服務者,需依單位任務特性及「臺灣地
  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於退伍後納入內政部赴大陸地
  區管制。
十三、就讀博(碩)士學程以碩(學)士學程參加預備軍、士官考選錄取人員,以報考學程之畢業證
  書入營受驗,不得以其他學程之畢業證書申請入營。入營前,現就讀之學程未能畢業者,應辦理
  休學方可入營受訓,違反者註銷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錄取資格。
十四、經錄取為義務役預備軍、士官之役男,志願接受常備兵梯次徵集者,得於入營前向戶籍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簽具切結申請放棄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
  其應服之軍種徵集入營,並副知考選委員會註銷其預備軍、士官錄取資格。凡簽具切結申請放棄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經註銷者,不得要求回復原錄取資格。
十五、具司法官任用資格人員,參與義務役預備軍、士官考選,須依其錄取之專長類別(官科)服役
  ,不得申請專長類別(官科)轉任。
十六、民國九十四年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員額已納入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員
  額內,入營時間、梯次,亦配合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規劃之梯次入營。對國防工業訓儲制度
  或甄選作業有任何疑問,請各校教官及欲參加甄選之學生隨時注意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資訊
  系統(網址為http://rondi.mnd.gov.tw)上之各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