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名限制:應考資格(須全部符合)
1、職務(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a、現任巡佐、小隊長、警務佐、教育班長、偵查佐職務經合格實授者
b、現任警察機關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職務、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職務,並曾經銓敘警察官合格實授
2、年資:
a、任前款各目職務合計滿3年。但曾任警員、隊員、偵查員(二)年資不予併計
b、連續任警察工作滿10年(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特考組結業後以原職務【技佐等】分發之人員,亦須自警校結業後滿10年始准報考)
3、考績:最近2年年終考績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4、學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警員班畢業或訓練合格
5、體格:符合本簡章第壹拾柒項「體格檢查」所訂標準。
6、年齡:未滿56歲。(核算至招生考試前1日止)
7、獎懲:最近2年內獎多於懲,且未受記大過以上或懲戒處分,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處分
8、最近1年常年訓練成績符合規定
9、未有依法停職或違法犯紀情節尚待查實者。
二、錄取名額:40名(不含保送名額)
三、考試科目:筆試成績占50%,資績計分占50%。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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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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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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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占40%、作文占60%(均採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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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申論題、測驗題合併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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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期程:4個月(暫定100 年4 月25 日至100 年8 月24 日)
五、結業任用:受訓學員結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以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任用。如原服務機關無巡官同序列職缺或經依陞職積分順序陞補但缺額不足時,依其結業總成績先後,並參考當事人志願依序分發其他警察機關;如放棄分發時,仍返原服務機關服務,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免經甄審程序,遇缺按陞職積分順序陞補行政巡官(含分隊長、區隊長)職務。
資料來源:中央警察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