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甄試資格:
1. 具有師資培育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資格,已依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複檢,並取得複檢單位所開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准予以100年8月31日前可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報考。
2.其餘請參閱簡章
二、筆試科目: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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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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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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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至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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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10:50至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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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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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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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科目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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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試科目:試教及口試。
詳細考試資訊請參考簡章說明
資料來源:新北市教師聯合甄試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