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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專技人員高考建築師、技師、民間之公證人考試暨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考試公告

考試日程表

報名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地點

考試類科、考試與缺額

主旨:舉辦九十三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民間之公證人考試暨普通考試不動
產經紀人、地政士考試。
依據:考試院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第十屆第九十一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壹、考試等別及類科:
一、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
二、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計設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 師、測量技
  師、環境工程技師、都市計畫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造船 工程技師、電機工
  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航空工程技師、化學工程技師、工 業工程技師、工業安全技
  師、工礦衛生技師、紡織工程技師、食品技師、冶金工程技師、 農藝技師、園藝技師、林業技
  師、畜牧技師、漁撈技師、水產養殖技師、水土保持技師、 採礦工程技師、應用地質技師、礦業
  安全技師、交通工程技師等三十二類科。
三、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
四、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五、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

貳、考試日期:
一、建築師、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考試: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至十二月二十日三天。
二、技師考試: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至十二月十九日二天。
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考試: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至十二月十九日一天半。

參、考試地點:本五項考試分設北部、中部及南部等三考區(詳細地點另於寄發入場證時列表通
知)。

肆、報名有關規定: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至九月二十三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報名地點: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116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之一號)。
三、報名方式:一律掛號郵寄通訊報名。
四、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一)種類:本五項考試報名書表分為二種:
  1、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民間之公證人考試應考人專用乙種。
  2、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考試應考人專用乙種。
  應考人於現購報名書表時,務請聲明欲報考之考試。函購時,務請於來函封袋上註明。
 (二)現購:
  1、時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至九月二十三日止(下班時間及星期例假日不發售)。
  2、地點: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七十四號,國家考試試務中心一
    樓,電話:(○二)二二三六三四九一或二二三六九一八八轉三二一五)。
  3、工本費:每份新臺幣三十五元整。(費用如有調整,依新標準實施)
 (三)函購:
  1、時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至九月十七日。
  2、地點:116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七十四號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伍拾元(含郵政劃撥手續費壹拾伍元,如函購二份以上,郵政劃撥手續
    費請另洽郵局),請以郵政劃撥辦理(郵政劃撥帳號:0五九三一二三一,帳戶:考選部員
    工消費合作社),並請將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連同貼足郵資(建築師、技師、
    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印刷品限時專送郵資二十七元、印刷品限時掛號郵資四十七元;不動
    產經紀人、地政士考試--限時專送郵資十七元、印刷品限時掛號郵資三十七元)之A3大
    型回件信封一個,書妥姓名、地址、郵遞區號,並於來函封袋上註明「購買九十三年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民間之公證人考試」或「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地
    政士考試」報名書表(須分別註明考試名稱),寄至前開地點,以憑寄發。雖經辦理郵政劃
    撥,但未即依規定或逾函購時間,始將該劃撥收據寄出而致延誤無法報名,其責任由應考人
    自負。

伍、體格檢查之規定:
一、體格檢查,一律於榜示後辦理。本五項考試及格人員須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繳送體體格檢查
  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核發考試及格證書。
二、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第三條規定,應考人體格檢查,有下列疾患之一者,為
  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二)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者。
 (三)其他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陸、本五項考試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與及格方式,均分別依據「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
考試規則」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 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柒、本五項考試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其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各該項考試應 考須知。

捌、其他注意事項:申請部分科目免試之應考人,未能於本(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申請
並繳驗完備費件者,則應試全部科目,本次考試將不予部分科目免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