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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考試日程表

報名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地點

考試類科、考試與缺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選特字第O九三一五O一O二九號
主旨:舉辦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依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考試院第十屆第一OO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壹、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各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如附表。
  ●公告附表一(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暫定需用名額表)

二、本考試各等別、科別需用名額均不限制中、重度視障及重度聽障者報考,應考人報考時請參閱應
  考須知附表二「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職缺一覽表」所列各職缺之工作內
  容、工作地點及環境。
  ●公告附表二(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職缺一覽表)

三、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用人需求
  時,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貳、考試日期:
一、三等考試: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星期六)至六日(星期一)。
二、四等考試: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星期六)至五日(星期日)。
三、五等考試: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星期六)(電腦打字科「電腦文書處理」實地考試日期為
  十二月五日(星期日))。

參、本考試設北部、中部及南部三考區。考試地點分別為:台北、台中及高雄三地。

肆、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
試規則及其附表二、附表三、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之規定辦理。

伍、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十月四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報名方式:一律掛號郵寄通訊報名。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之一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四、洽購報名書表及應考須知:
 (一)現購:
  1、時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十月四日止(星期例假日不發售)。
  2、地點:
   (1)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七十四號),電話:(0二)二二三
      六三四九一或(0二)二二三六九一八八轉三二一五。
   (2)各縣(市)政府社會局(台中市政府及高雄縣政府為人事室、連江縣政府為民政局)。
   (3)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無障
      礙之家。
   (4)應考人如於前述(2)(3)單位未能購得書表,請即於規定時間內向考選部員工消費
      合作社現購或函購。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三十五元。
 (二)函購:
  1、時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
  2、地點:(116)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七十四號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五十元(含郵政劃撥手續費十五元,如函購二份以上,郵政劃撥手續費
    請另洽郵局),請以郵政劃撥辦理(郵政劃撥帳號:0五九三一二三之一;帳戶:考選部員
    工消費合作社)並請將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連同貼足回件郵資(一份書表連同
    回件信封重量約二三0公克,郵資請洽郵局)A3之大型回件信封一個,書妥收件人姓名、
    地址、郵遞區號,並註明購買「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報名書表,
    寄至前開地點,以憑寄發。雖經辦理郵政劃撥,但未即依規定或逾函購時間,始將劃撥收據
    寄出而致延誤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陸、依考試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十屆第十一次院會決議,本項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
回原任機關(構)實務訓練。另本考試錄取人員除所分配職務與考試等級類科顯不相當,而機關認有
需要者外,不得辦理改分配。

柒、其他有關事項:詳載於「應考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