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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九十四年第一梯次軍訓教官甄選簡章

  • 更新日期
    2008.01.01

考試日程表

報名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地點

考試類科、考試與缺額

壹、甄選對象:
一、現役中校以下軍官,各階現役最大年限前二年以上(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介派後尚可服務二年以
  上)。
二、服滿軍官役期十年以上者(計算至九十四年三月一日)。

貳、甄選標準:
一、學歷:
 (一)中校(含少校已佔中校缺者):具指參學資或碩士以上學位(報名前少校已佔中校缺者應檢
    附權責單位發布之人令影本。惟報名後少校發布佔中校職缺者,本部仍依少校階認定,具候
    晉資格者,併本部年度候晉作業以現階參加候選)。
 (二)少校以下各階,至少須具左列一項資格:
  1.具學士以上學位。
  2.具指參學資歷者。
二、共同標準:
 (一)最近三年考績績等均評列為「甲等」以上者。
 (二)智力測驗成績在一○○分以上者。
 (三)報名前三個月內經國軍區域級以上醫院(國軍松山醫院、桃園總醫院、台中總醫院、高雄總
    醫院、左營醫院、花蓮總醫院)或金門、澎湖醫院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體格檢
    查核判體格編號為1或2者。
三、限制因素:
 (一)未經單位保荐者。
 (二)檢附資料不全者。
 (三)預期在九十五年三月一日前調各兵科學校或國防大學各學院受訓者。
 (四)經資格審查不合甄選標準者。
 (五)奉核定於國內外大學院校(含軍事院校)進修畢業延長服役管制役期未滿及受國防部、各軍
    總部相關規定管制役期未滿者,不得報考。(計算至九十四年三月一日止)
 (六)報名前三個月內經國軍區域級以上醫院(國軍松山醫院、桃園總醫院、台中總醫院、高雄總
    醫院、左營醫院、花蓮總醫院)或金門、澎湖醫院體格檢查核判體格編號為3或4或0者。
 (七)最近五年內(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算)因本人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一次記大過以上處分
    者,不得報考。
 (八)最近三年內(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算)本人因體罰部屬、擅離職守、不貫徹命令、財務操守
    或不正當男女關係等事由受一次處分達記過乙次以上處分者,不得報考(懲處原因為上列因
    素,屬連坐處分者,請檢具單位主官管證明書及相關佐證資料,供資格審查單位參考)。
 (九)各畢業年班未服滿招生簡章規定之法定役期及受國防部、各軍總部相關規定管制役期未滿
    者,不得報考。(計算至九十四年三月一日止)
 (十)經複審因言行不當有違軍人形象或不適合擔任教官職務等紀錄者,應不予錄取。
 (十一)凡經甄試錄取後,有第七及八款之情事者,註銷錄取資格。
 (十二)其他足以影響調任軍訓教官之實施者。

參、報名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
一、時間: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十一月二十五日止。
二、地點:國軍各聯兵旅、師級單位或機關學校(比照)人事部門(報名時請檢具報名前三個月內
  經國軍區域級以上醫院(國軍松山醫院、桃園總醫院、台中總醫院、高雄總醫院、左營醫院、花
  蓮總醫院)或金門、澎湖醫院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體格檢查核判體格編號為1或2
  並加蓋醫院關防之體檢表,備妥回郵掛號信封並註明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俾利准考證寄發)。

肆、考試時地:
一、時間: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及十九日(星期六、日)兩天。
二、地點:國立台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台中市南區高工路一九一號)。

伍、考試科目及範圍:
一、筆試(凡任一科缺考者不予錄取),配分及各科範圍如下:
 (一)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習理論、青少年及成人發展心理學、輔導原理及個別/團體輔導理論與
    實務;佔30%。
 (二)軍事學科:孫子兵法、軍事知能及國防報告書;佔30%。
 (三)國文:作文、程度測驗;佔20%。
 (四)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佔20%。
二、試教:科目由應考人自訂,內容限軍事或政治課程,試教時間每人十五分鐘。
三、基本教練:步兵班徒手基本教練實兵指揮。
四、口試:評審項目為精神儀態、學術素養、機智反應及表達能力。
(註:試教、口試、基本教練成績,其中任何一項不合格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陸、一般規定:
一、錄取員額預計一00員;另視報考人數及考試成績,酌予調整錄取員額。
二、錄取績序以筆試總成績為準,中校階(含少校已佔中校缺者)與少校階以下區分錄取,各階錄取
  人數,由甄選委員會視各階報考人數及考試成績,研商定之。(總成績相同者,以教育心理與輔
  導成績較高者為優先,依次為軍事學科、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
三、錄取及備取人員由本部函送國防部轉知,並於本部軍訓處網站公告錄取榜單及提供成績查詢,經
  申請複查成績變更且影響錄取資格者,由本部甄選委員會研議處理。
四、經甄試錄取而未參加職前講習(訓練),或參加職前講習中途退訓,或參加職前講習成績不合格
  人員,註銷其錄取資格,不予調任軍訓教官,並視情節通知薦報單位議處。
五、經甄試錄取並參加職前講習成績合格者,不得藉任何理由,拒絕調任軍訓教官(凡錄取者,均由
  國防部依年度甄選實施計畫通知參加職前訓練並協助辦理調任軍訓教官事宜);經介派未報到
  者,依法究處。
六、經甄試錄取者,在調任軍訓教官前奉准退伍或有甄選標準第三項限制因素第七及八款情事者,註
  銷其錄取資格,不予調任軍訓教官。
七、經錄取並參加職前講習成績合格者,於派職之日起管制役期二年;已轉任常備役軍官者,爾後奉
  准辦理年限退伍,因考量學校任務需要,建議其退伍生效日期以每年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原
  則。
八、經甄試錄取及職前講習合格後,依受訓成績績序、個人志願及本部學校教官員額需求,介派至本
  部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先介派至高級中等學校)擔任軍訓教官,其任用、考績、勳獎、
  晉任、退伍、待遇、保險、撫卹、婚姻等,概依國防部現役軍人及教育部軍訓教官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
九、新進軍訓教官於派職之日起屆滿一年,始得依教育部規定申請民間學位進修或國軍深造教育。
※考試科目「軍事學科」中之「軍事知能」部份以高中軍訓課程相關內容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