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錄取名額:正取37名(備取37名)
類組 |
錄取名額 |
備取名額 |
複試名額 |
櫃檯經辦 |
14 |
14 |
112 |
放款經辦 |
12 |
12 |
96 |
營繕經辦
|
1 |
1 |
10 |
法務催收經辦
|
3 |
3 |
30 |
信託企劃經辦
|
2 |
2 |
20 |
財務管理經辦 |
3 |
3 |
30 |
網路應用程式設計人員 |
2 |
2 |
20 |
二、考試科目
類別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推薦套書 |
櫃檯經辦 |
國文
英文
|
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
|
櫃台經辦套書 |
放款經辦 |
徵授信實務
|
放款經辦套書 |
信託企劃經辦
|
信託法規與實務
|
信託企劃經辦套書 |
網路應用程式設計人員
|
程式撰寫(以 C、ASP、
JAVA、.NET等程式語言為主)
|
|
營繕經辦
|
室內設計及相關法規 |
工程管理
|
|
財務管理經辦 |
英文閱讀與翻譯 |
財務金融及貨幣銀行學
|
財務管理經辦套書 |
法務催收經辦 |
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
票據法及強制執行法
|
法務催收經辦套書 |
三、錄取及進用
一、錄取人員,於錄取名單公告後一年內,依甄試總成績高低陸續進用。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一律不得請求保留。
(一)錄取人員進用後先行試用6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者正式派用,不合格者予以資遣。
(二)財務管理經辦人員類組錄取人員,應於6個月試用期屆滿前取得票券商業務人員及證券商高級業務員等2項資格測驗合格證書,未取得者,視為試用考核不合格。
二、錄取人員限於報考之需才地區服務,進用後不得申請調動至其他地區單位。
資料來源:金融研訓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