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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第2梯次中校以下軍訓教官甄選94年上校軍訓教官薦選

  • 更新日期
    2008.01.04

考試日程表

報名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地點

考試類科、考試與缺額

一、報名日期:
 1.上校階人員:由國防部辦理遴選。
 2.中校階以下人員:94年4月25日至5月15日止。

二、考試日期及地點:
 1.上校階人員:94年6月18日,1天
 2.中校階以下人員:94年6月18日至6月19日兩天

三、資格說明:
 1.上校:具指參學資或碩士以上學位。
 2.中校(含少校已佔中校缺者):具指參學資或碩士以上學位(報名時少校已佔中校缺者應檢附權責單
  位發布之人令影本。但錄取派職前未晉任者,本部仍依少校階認定,具候晉資格者,併本部年度
  候晉作業以現階參加候選)。
 3.少校階,至少須具下列一項資格:
  a具指參以上學資者
  b具碩士以上學位者
  c具學士學位及正規班以上學資者
 4.上尉以下各階,至少須具下列一項資格:
  a具學士以上學位。
  b具指參學資者。

四、共同標準:
 1.最近三年考績績等均評列為「甲等」以上者。
 2.智力測驗成績在100分以上者。
 3.報名前6個月內經國軍區域級以上醫院或金門、澎湖醫院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體格檢
  查核判體格編號為1或2者。

五、上校階人員評比標準及考試科目:
 1.教學評鑑(試教):科目由應考人自訂,內容限軍事或政治課程,試教時間每人12至15分鐘;佔
  30%。
 2.個人資績分數:由國防部審定;佔30%。
 3.面試:評審項目為精神儀態、學術素養、機智反應及表達能力;佔20%。
 4.作文:乙篇;佔20%。

六、中校階以下人員考試科目及範圍:
 1.筆試(凡任一科缺考或零分者不予錄取),配分及各科範圍如下:
  a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習理論、青少年及成人發展心理學、輔導原理及個別╱團體輔導理論與實
   務;佔30%
  b軍事學科:孫子兵法、國防報告書及全民防衛動員法;佔30%。
  c國文:作文、程度測驗;佔20%。
  d中華民國憲法與當前重大教育政策:中華民國憲法、近10年重大教育政策(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
   書、2005-2008教育施政主軸);佔20%。
 2.試教:科目由應考人自訂,內容限軍事或政治課程,試教時間每人12至15分鐘。
 3.基本教練:步兵班徒手基本教練實兵指揮。
 4.口試:評審項目為精神儀態、學術素養、機智反應及表達能力。
 (註:試教、口試、基本教練成績,其中任何一項不合格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七、錄取員額:
 1.上校階人員:候選上校軍訓室主任10員
 2.上校一般教官11員。(候選上校軍訓室主任人員,先以上校一般教官派職,並列本部軍訓室主任候
  選名冊,俟歷練一學期以上,由教育部依「大學法」相關規定推薦至有缺額之大專校院遴選。)
 3.中校階以下人員:150員;另視報考人數及考試成績,酌予調整錄取員額。

八、錄取績序:
 1.上校階人員:以評比總成績為準,總成績相同者,以教學評鑑(試教)成績較高者為優先,依次為
  個人資績分、面試及作文。
 2.中校階以下人員:以筆試總成績為準,中校階(含少校已佔中校缺者)與少校階以下區分錄取,各
  階錄取人數,由甄選委員會視各階報考人數及考試成績,研商定之。(總成績相同者,以教育心理
  與輔導成績較高者為優先,依次為軍事學科、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當前重大教育政策)。
 ◎錄取及備取人員由本部函送國防部轉知,並於本部軍訓處網站公告錄取榜單及提供成績查詢,經
  申請複查成績變更且影響錄取資格者,由本部甄選委員會研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