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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人員考試取消體格檢查規定

  • 更新日期
    2008.01.04

考試日程表

報名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地點

考試類科、考試與缺額

  考試院5月31日召開聯席審查會,決議取消專技人員考試程序體格檢查規定,由職業主管機關依職業管理法規或執業需求於核發證照時認定,並自明(95)年1月1日實施。

  考試院為審議考選部函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制度通盤檢討報告」案,召開本聯席審查會,並邀集相關職業主管機關列席說明。經與會人員充分交換意見後,基於專技人員考試本質、社會成本、行政效能及考試及格人員權益等綜合考量後,決議取消專技人員考試程序體格檢查規定,由職業主管機關依職業管理法規或執業需求於核發證照時認定,並於考試應考須知及報名履歷表中載明各職業管理法規有關體檢規定。

  考選部長林嘉誠表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7條規定「得視各類、科需要實施體格檢查」,條文並無強制規定應實施體格檢查。另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4條、精神衛生法第36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等規定,除能證明應考人無勝任工作能力或基於公共防治要求外,不得拒絕其就學、應考、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專技人員考試旨在衡鑑應考人執業知能,基於比例原則,不應以體格檢查合格與否作為核發考試及格證書之必要條件,限制人民應考試權利。有關執業者之身心狀況,宜由職業主管機關依執業需求於核發證照時認定。

  林部長同時表示,該部將積極協調各職業主管機關配合檢討研修相關職業管理法規,依執業需求增列體格檢查相關規定,並將配合研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以及各該專技人員考試規則,刪除有關考試程序體格檢查規定。未來各種專技人員在執業時如有實施體格檢查之必要,並將由該部於各該考試應考須知及報名履歷表中載明職業管理法規中有關體格檢查規定,俾應考人事先知悉各該專技人員之體格檢查標準。

資料來源(考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