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資格條件、錄取名額、甄選方式
一、資格條件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已取得畢業證書者(應於 115 年 9 月 18 日(含)前取得),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三) 年齡不限,惟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約僱人員屆滿 65 歲,應即終止契約,爰已屆滿 65 歲者請勿報名。
(四)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及第 28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五) 無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經營商業及第 15 條不得兼職之情事。
(六)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以上。
(七)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八) 具電腦中、英文輸入及基本文書處理能力。
(九) 應考人所繳交各種報名資格證明文件,限 115 年 9 月 18 日於第二試(口試)前 1 日以前取得。應考人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通知參加第二試者,於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核驗相關資格條件通過後始可應試,不符報名資格者請勿報考。
貳、錄取名額
(一)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應考人於報考時須擇定一錄取地區,報名截止後即不得更改。
(二)各地區錄取名額一覽表
| 類組名稱 |
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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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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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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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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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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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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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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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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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
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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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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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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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二、薪資待遇:
(一)經錄取進用之約僱人員,依法辦理全民健保、勞保,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二)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支給 5 等 1 級 280 薪點(依行政院 114 年度薪資基準計算,月支報酬為新臺幣 38,948 元),至服務於臺東地區及澎湖地區另加計東台、地域加給,月支薪額分別為新臺幣39,564 元及新臺幣 48,720 元(如遇調薪,實際月支報酬以行政院公告待遇調整後之金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