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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公務人員特考司法人員考試及95年軍法官考試

考試日程表

報名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地點

其他附件

考試類科、考試與缺額

壹、考試等別、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各等別、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一。
二、95年軍法官考試:暫定需用名額22名。
三、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
  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貳、考試日期:
一、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一)三等考試:第一試筆試定於民國95年7月15日(星期六)至17日(星期一)。第二試口試舉行
   日期另行通知。
(二)四等考試:民國95年7月15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日)。
(三)五等考試:民國95年7月15日(星期六)。
二、95年軍法官考試:第一試筆試定於民國95年7月15日(星期六)至17日(星期一)。第二試口試
  舉行日期另行通知。

參、考試地點:本二項考試設北部(台北)、中部(台中)及南部(高雄)三考區同時舉行。

肆、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與軍法
官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伍、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
一、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本項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
  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
  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口試,或不予訓練。前項體格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之規定辦理。
二、95年軍法官考試:本項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國軍松山總醫院、國軍桃
  園總醫院、國軍台中總醫院、國軍高雄總醫院、國軍左營總醫院、國軍花蓮總醫院辦理體格檢
  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前項體格檢查,須
  符合國軍人員體格標準表編號2以上體格標準。體格檢查合格或不合格,由國防部依國軍人員體
  格分類作業程序之規定認定之。

陸、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95年4月27日起至5月4日止。(無論採網路下載書表報名或一般紙本報名,均
  須於規定期限內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郵戳日
  期以95年5月5日前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郵寄地點:11602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三、報名方式:採網路下載書表報名及一般紙本報名二種(請擇一辦理,不可重複)。
(一)採網路下載書表報名者:請登入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
   ,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直接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進行報名,下載應考須
   知及報名書表,並須將報名表件及應考資格證件等以掛號郵寄至報名地點,完成報名程序。為
   避免應考人集中於報名截止日前上網,造成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作業,請應考人提早
   完成報名作業,以維權益。(請參閱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二)採一般紙本報名者,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方式如下:
  1書表種類: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報名書表分:一般應考人專用報名書表及後備
   軍人專用報名書表2種,應考人於購買報名書表時,務請聲明欲報考之身分(一般應考人或後
   備軍人);95年軍法官考試報名書表不分種類。
  2現購:
   A時間:自民國95年4月27日起至95年5月4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8時,週六上
    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星期日及國定假日不發售)。
   B地點: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74號考選部第二試務大樓1樓,電話
    02─22363491或22369188轉3215)。
   C工本費:每份新台幣35元。
  3函購:
   A時間:自民國95年4月21日起至4月28日止。
   B地點:11643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74號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
   C工本費:每份新台幣50元(含郵政劃撥手續費15元,如函購2份以上,郵政劃撥手續費請另
    洽郵局),請以郵政劃撥辦理(郵政劃撥帳號:05931231;帳戶: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
    社),並請將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收據連同貼足回件郵資(書表連同回件信封每份重量
    約220公克)之A3大型信封一個,書妥姓名、地址,註明「函購95年司法特考報名書表」
    (如係後備軍人應請特別註明)或「函購95年軍法官考試報名書表」,寄至前開地點,以憑寄
    發。雖經辦理郵政劃撥,但未即依規定或逾函購時間,始將劃撥收據寄出而致延誤無法報名
    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柒、後備軍人之優待:後備軍人應繳規費,依照規定數額減半收取,其餘均不予優待。

捌、其他有關事項,詳載於本二項考試「應考須知」。

95.04.21資料來源(考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