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理依據:依據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信託業業務人員應符合下列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一:
一、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持有合格證書」,經中華
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認可並委託辦理本測驗。
貳、報名資格
一、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中、高職學力鑑定考試及格並取得資格證明書者。
註:1具有大學、獨立學院、三年制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以上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
上肄業有證明文件者及在學生持有學生證(有蓋註冊章)者,視同高級中學畢業。
2相關學歷證明資料請於應考時繳交予監試人員。
參、報名期間
一、採網路報名者,線上報名期間為96年3月1日9:00至3月15日18:00。
二、購買簡章並採書面報名者,報名期間為96年3月1日至3月15日(郵戳為憑)。
肆、報名費用
一、每位應考人報名費用為新台幣650元整。
二、報名費發票將於測驗當日(96年4月22日)發予應考人;缺考者之報名費發票將於測驗後郵寄。
三、報名後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內繳交報名費(至3月15日24:00止);逾期繳款者,本院概不受理該
項測驗之報名,並進行退款。
四、報名後因故無法參加本期測驗者,本院將辦理退費,惟恕不受理延期及變更應試考區。欲辦理退
費者,請先行至本院網站下載申請書,填妥後傳真至本中心以憑辦理,若無法下載者請洽詢02-
33653737;退費標準如下:
(一)96年3月15日(含)前申請者,將全額退費。
(二)96年3月16日(含)後至3月30日申請退費者,得扣除1/3報名費後退還。
(三)96年3月31日(含)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報名費。
伍、報名方式
一、網路報名:
(一)請於報名期間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頁(http://www.tabf.org.tw),筆試測驗網路報名系統依
序確實填寫相關資料,報名資料應詳實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二)報名後請儘速繳款,請選擇下列方式繳款,逾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並將進行退款。
1線上刷卡: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報名費,繳款期限至3月15日18:00止。
2金融機構ATM轉帳:繳款帳號請詳本院網站,繳款期限至3月15日24:00止。
3選擇ATM轉帳方式繳款者,請於繳費3個工作天後自行上網查詢付款狀態是否已繳費完成。
4有關網路報名操作程序及說明,請參閱本院網頁說明(http://www.tabf.org.tw)
二、書面報名:報名表件請以掛號郵寄通訊方式辦理。
(一)簡章洽購:
1現購:96年3月1日至3月15日(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A工本費:每份新台幣50元。
B發售地點:
●台北:台灣金融研訓院院本部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62號,電話:02-33653737。
●台中:台灣金融研訓院中區辦事處 台中市三民路1段194號5樓,電話:04-22296639。
●高雄:台灣金融研訓院南區分部 高雄市新興區中山一路308號4樓,電話:07-2370230。
2函購:96年3月1日至3月7日。
A工本費每份新台幣55元(含劃撥手續費5元)請以郵政劃撥,並於劃撥單背面之通訊欄註明
「請購信託測驗筆試簡章」及「份數」,帳號:19458542,帳戶: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
院。
B請檢附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正本連同貼足限時郵資(簡章1至2份郵資17
元,3份至5份27元,6至10份42元,11至20份62元)之B4規格大型回郵信封,書寫收件人姓
名、地址(請務必填寫郵遞區號),左下角註明「請購信託測驗簡章」及「份數」郵寄本院
金融測驗中心以憑辦理,未將劃撥收據正本及回郵信封郵寄至本院金融測驗中心者,恕不受
理。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62號,金融測驗中心收。
(二)填妥報名表件,並使用本簡章所附之特戶存款單至郵局劃撥繳款,請務必將郵政劃撥收據正本
實貼於報名表正面指定欄位內,未貼黏郵政劃撥收據正本,視同未繳交報名費。
●郵局劃撥—帳號:19863371,帳戶: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三)書面報名者請勿寄上現金、匯票或支票,如影響應考人權益,應考人須自行負責。
(四)郵政劃撥收據請自行影印留存,以備日後查證所需。
(五)團體報名:
1同一單位之應考人可採團體報名(不限人數),報名時每位應考人須填妥報名表件,另須填寫
團體報名申請表及團體報名名冊,名冊請以A4紙張按報名表件排列順序編列「序號」及「姓
名」二欄(團體報名申請表與名冊請至本院網站下載),每份報名表件並以膠帶彌封,以防報
名資料掉落。
2報名費繳交方式,請一次以整筆金額採即期支票(抬頭: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郵政劃
撥方式繳交,支票或郵政劃撥收據正本請裝訂於團體報名申請表上,連同名冊與報名表件一併
裝袋採掛號郵寄。郵局劃撥—帳號:19458542,帳戶: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並於劃撥單
背面之通訊欄註明「信託筆試測驗報名費」。
3如希望本院提供團體報名之「應考人測驗結果報表」電子成績名冊,請於報名時另提供應考人
資料之電子檔案乙份,檔案內容為「序號」、「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三欄之MS-EXCEL資料
檔。
(六)報名表填寫說明:
1「應試考區」分台北考區、台中考區、高雄考區及花蓮考區,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試考區並明
確勾選,報名後不得更改。
2報名表件上各式欄位,請確實填寫與本人身分證件或護照相符合之資料,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政機關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或檢附有更正記載之戶籍
謄本)。
3「學位別」係指已經畢業取得學位者,請依實際狀況勾選。大學、獨立學院、三年制或二年制
專科學校一年級以上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及在學生持有學生
證(有蓋註冊章)者,得視同高級中學畢業同等學力,請勾選高中職一欄。
4報名表各欄資料請以正楷填寫,如有塗改請於塗改處簽名或蓋章。
5報名郵件請以掛號投遞,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應考人自行負責。
(七)報名書表郵寄地點: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測驗中心,100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62號。
陸、測驗日期:96年4月22日(星期日)。
柒、測驗入場通知書:請於96年4月9日至4月22日至本院網站(http://www.tabf.org.tw)查核公告
之測驗入場通知書內所載各項個人資料是否正確。
捌、測驗時間及內容
一、測驗時間及科目(測驗日之節次時間說明如下:)
節次 |
測驗科目 |
預備 |
時間 |
測驗題型及方式 |
測驗題數 |
第一節 |
信託法規 |
08:30 |
08:40~09:40 |
四選一單選選擇題,採答案卡作答 |
80題 |
第二節 |
信託實務 |
10:20 |
10:30~12:00 |
二、測驗科目及內容
(一)信託法規(100%)
1信託法
2信託業法
3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4信託相關稅務法規
5相關行政規章與函令
(二)信託實務(100%)
1金錢信託
2不動產信託
3有價證券信託
4金融資產證券化
5保管銀行業務
6信託稅務實例
7其他相關信託實務
玖、試題及正確答案公告
一、試題及正確答案於96年4月24日後於本院網站公布。
二、應考人對試題及公布正確答案如有疑義,請向本院申請,申請方式如下:
(一)採網路申請者,線上申請期間為96年4月24日9:00至4月25日24:00止。
(二)採書面申請者,請於96年4月25日前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拾、測驗結果
一、測驗結果於96年5月18日,至本院網址:http://www.tabf.org.tw查詢測驗成績,合格證明書預
定於96年5月21日以掛號寄發;測驗結果經評定後,由本院代為製發合格證明書。
二、測驗合格證明書寄發10日後,合格者如尚未收到合格證明書,請來電向本院金融測驗中心洽詢。
三、本院之測驗結果通知書若有疑義,以答案卡應得正確分數為準,本院得更正之。
拾壹、合格標準:本項測驗二科總分達140分為合格,其中任何一科不得低於60分。
拾貳、複查成績
一、網路申請: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96年5月21日09:00至5月25日18:00前至
本院網站測驗成績複查專區(http://www.tabf.org.tw)申請,逾期恕不受理。申請流程如下:
(一)請至測驗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帳號(身分證號碼)及密碼。
(二)請點選欲複查之測驗科目。
(三)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50元,另收取25元掛號郵資(如:複查一科為75元,複查二科為
125元),應考人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本院提供下列繳款方式:
1線上刷卡: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複查費,繳款期限至5月25日18:00止。
2金融機構ATM轉帳:繳款帳號請詳本院網站,繳款期限至5月25日24:00止。
3選擇ATM轉帳方式繳款者,請於繳費3個工作天後自行上網查詢付款狀態是否已繳費完成。
(四)應考人逾期繳款,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款;若應考人申請後未進行繳款
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二、書面申請:請於96年5月25日前採書面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申請複查時須附工本
費(每科50元,請至郵局劃撥繳費,劃撥帳號:19458542,帳戶: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敘明測驗入場證號碼及複查科目,並附網路公告之測驗結果影印本、劃撥收據正本及貼足25元掛
號郵資填妥姓名、地址之回郵信封。函寄本院金融測驗中心以憑辦理。
三、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由電腦再重新閱卷,不得要求人工閱卷、閱覽、複印答案卡或其他有
關資料;複查結果通知書將於6月11日以掛號寄發。
四、未合格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合格標準者,即予補發合格證明書;已合格之應
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合格標準者,即取消其合格資格,該應考人不得異議。
拾參、附註
一、測驗相關訊息請參閱本院網站公告,若有變動以本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二、本項測驗合格人員,不得要求本院分發至金融機構服務或向各金融機構推介。
三、應考人若對於簡章內容、報名作業及其他事項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服務之處,歡迎洽詢:(02)
33653737。
96.02.27 資料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