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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更新日期
    200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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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正式公告
考試日期
待正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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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科、考試與缺額

  考試院15日召開第226次院會決議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案將儘速報請立法
院審議。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增額錄取人員分發公平之期待,爰於第2條將現行增額錄取人員由用人機關
  自行遴用之方式,修正為由分發機關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另考量服兵役為國民應盡義務,
  於同條第6項增訂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得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若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
  獲分發任用,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二、考量公務人員專業能力之養成,除學校教育外,尚須於同一機關服務一定年限之工作經歷,爰於
  第3條第1項增訂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
  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三、為保障弱勢族群,促進其就業,減縮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人身發展困境,爰於第12條第2項增
  訂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參加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報名費得予減少之規定。
四、考試院吳委員泰成及郭委員光雄提案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二、三級應考資格規定,為因應
  高階文官進用需要,應給予高考一級及格人員初任簡任第十職等非主管之進用管道,俾有效吸引
  博士級人才,爰於第15條第1款增列博士學位加三年優良經歷者始得應考之規定,日後公務人員
  任用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亦應配套修正,未來高考一級類科之設置應以現行薦任職務無法培育者
  為主。另配合當前教育普及現況,刪除原有以高考二級、三級及格滿四年、二年,得應高考一
  級、二級考試之規定;高考三級應考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畢業,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提供
  原專科學校畢業者適當緩衝期間,使具該等資格之應考者於本法修正後三年內得繼續應考。
五、為因應相關類科之職務專業化用人需求及各用人機關多面向之職務需求,爰於第19條增訂必要時
  得視考試等級、類科之需要,增列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提高學
  歷條件、應具有與各該類科相關之工作經驗或訓練之法源規定。
六、為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現況,俾例示之各規定更為明確,爰於第20條增訂免訓或縮
  短訓練、重新訓練、生活管理、輔導規定等,並對於訓練性質特殊,於辦法中明定由申請舉辦考
  試機關另為規定者,應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或備查。
七、為求本法規範之周延完整,考量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及格人員依後備軍人轉任
  公職考試比敘條例之規定,係屬永久限制轉調之範圍,爰於第23條增列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
  局為轉調機關。

  考選部長林嘉誠表示,公務人員考試制度經過長期發展,已奠定良好的基礎,惟面對全球化快速
變遷之發展趨勢,為回應各界對於本法之建言,並貫徹考用配合政策,維護國家考試之公平性,經審
酌實際情形,並參酌用人機關意見,研擬修正草案。

  考選部長林嘉誠同時表示,俟立法院通過本修正案,考選部將配合研修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及相關法規,以達修法之目的。

96.03.16 資料來源 考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