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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教育部軍訓教官甄選

  • 更新日期
    2008.01.15

考試日程表

報名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地點

考試類科、考試與缺額

壹、招考對象:現役中校以下軍官,各階現役最大年限前2年以上(自96年9月1日介派後尚可服務2年
  以上),且服滿軍官役期8年以上者(計算至96年9月1日)。

貳、招考標準:
一、學歷:
(一)中校階(含少校已佔中校缺者):具學士學位及指參學資或碩士以上學位(報名時少校已佔中
   校缺者應檢附權責單位發布之人令影本。但錄取派職前未晉任者,本部仍依少校階認定,具候
   晉資格者,併本部年度候晉作業以現階參加候選)。
(二)少校:具學士(含)以上學位及正規班(含)以上學資。
(四)上尉以下各階:具學士(含)以上學位。
(五)上述各階人員若為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應屆畢業生(學士以上學位)或正於國防部各
   兵科學校正規班受訓學員,可以修業證明或在學證明報名,惟須先切結保證於96年6月27日下
   午5時前將相關證書送達教育部學生軍訓處(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72號5樓)繳驗,逾期者視同
   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二、共同標準:
(一)最近3年考績績等均評列為「甲等」以上者。
(二)智力測驗成績在100分以上者。
(三)報名前6個月內經國軍區域級以上醫院(國軍松山醫院、桃園總醫院、臺中總醫院、高雄總醫
   院、左營醫院、花蓮總醫院或澎湖醫院)體格檢查,各薦報單位依據「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
   程序」核判體格編號為1或2者。
三、限制因素:
(一)凡有下列因素之一者,不得報考:
  1未經單位保薦者。
  2檢附資料不全者。
  3預期在97年9月1日前調國防部各兵科學校或國防大學各學院受訓者。
  4經資格審查不合甄選標準者。
  5奉核定於國內外大學院校(含軍事院校)進修,畢業延長服役役期未滿者。(計算至96年9月1
   日止)
  6各畢業年班未服滿招生簡章規定之役期及受國防部、各軍司令部相關規定管制任職時間未滿
   者。(計算至96年9月1日止)
  7最近5年內(91年9月1日起算)因本人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1次記大過以上處分者。
  8最近3年內(93年9月1日起算)本人因體罰部屬、擅離職守、不貫徹命令、財務操守或不正當
   男女關係等事由受1次處分達記過乙次以上處分者,不得報考(懲處原因為上列因素且屬連坐
   處分者,請檢具單位主官管證明書及相關佐證資料,供資格審查單位參考)。
  9報名前6個月內經國軍松山醫院、桃園總醫院、臺中總醫院、高雄總醫院、左營醫院、花蓮總
   醫院或澎湖醫院體格檢查,各薦報單位依據「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核判體格編號為3
   或4或0者。
  10其他足以影響調任軍訓教官之事實者。
(二)經複審因言行不當有違軍人形象或不適合擔任教官職務等紀錄者,應不予錄取。

參、報名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報名截止收件時間以各單位郵寄之章戳日期為憑,逾報名日期不予
  收件):
一、時間:自96年5月7日至5月30日止。
二、地點:國軍各聯兵旅、師級單位或機關學校(比照)人事部門。
三、注意事項:報名時須繳資料:
(一)繳交最近3個月內著軍服之2吋半身正面脫帽彩色照片2張
(二)檢具報名前6個月內經國軍松山醫院、桃園總醫院、臺中總醫院、高雄總醫院、左營醫院、花
   蓮總醫院或澎湖醫院體格檢查,各薦報單位依據「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核判體格編號
   為1或2並加蓋醫院關防之體檢表;
(三)備妥回郵掛號信封並註明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俾利准考證寄發)。

肆、考試時間地點:
一、時間:自96年6月16日起至6月17日,2天。
二、地點:國立臺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臺中市南區高工路191號)。

伍、中校階以下人員考試科目及範圍:
一、筆試(凡任1科缺考或零分者或未達低標【後25%平均】者不予錄取),配分及各科範圍如下:
(一)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習理論、青少年及成人發展心理學、輔導原理及個別╱團體輔導理論與實
   務;佔30%。
(二)軍事學科:孫子兵法、國防報告書(最新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及全民國防教育;佔
   30%。
(三)國文:作文、程度測驗;佔20%。
(四)中華民國憲法與當前重大教育政策:中華民國憲法、近10年重大教育政策(教育改革總諮議報
   告書、2005-2008教育施政主軸);佔20%。
二、試教:科目由應考人自訂,內容限95年課程暫行綱要5大領域(國家安全、軍事戰史、兵學理論
  、國防科技及軍事知能)選定主題,試教時間每人12至15分鐘。
三、基本教練:步槍班徒手基本教練實兵指揮。
四、口試:評審項目為精神儀態、學術素養、機智反應及表達能力。(註:試教、口試、基本教練成
  績,其中任何1項不合格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陸、一般規定:
一、錄取員額:中校階以下人員:預計170員(含交流教官24員,2年期滿後回軍);另視報考人數及
  考試成績,酌予調整錄取員額。
二、錄取績序:以筆試總成績為準,中校階(含少校已佔中校缺者)與少校階以下區分錄取,各階錄
  取人數,由遴選小組視各階報考人數及考試成績(凡任1科缺考、零分或未達低標者【後25%平
  均】不予錄取)研商定之。(總成績相同者,以教育心理與輔導成績較高者為優先,依次為軍事
  學科、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當前重大教育政策)
三、錄取及備取人員由本部函送國防部轉知,並於本部軍訓處網站公告錄取榜單及提供成績查詢,經
  申請複查成績變更且影響錄取資格者,由本部遴選小組研議處理。
四、經甄試錄取而未參加職前講習(訓練),或參加職前講習中途退訓,或參加職前講習分項成績
  (學科、術科及試教)有1項不合格人員,註銷其錄取資格,不予調任軍訓教官,並視情節通知
  薦報單位議處;另本部得視未參訓缺額情況及退訓人員剩餘訓期,決定是否通知備取人員遞補缺
  額並副知國防部。
五、經甄試錄取者,在調任軍訓教官前奉准退伍或經查有招考標準第3項限制因素第1款第7及8目情事
  者,註銷其錄取資格,不予調任軍訓教官。
六、調任軍訓教官後,經查有招考標準第3項限制因素第1款第7及8目之情事者,由教育部會請國防部
  辦理回軍事宜,並追究保薦不實之責任。
七、經甄試錄取並參加職前講習成績合格者,不得藉任何理由,拒絕調任軍訓教官(凡錄取者,均由
  國防部依年度甄選實施計畫通知參加職前訓練並協助辦理調任軍訓教官事宜);經介派未報到
  者,依法究處。
八、經錄取並參加職前講習成績合格者,於派職之日起管制役期2年。
九、經甄試錄取及職前講習合格後,依受訓成績績序、個人志願及本部學校教官員額需求,介派至本
  部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先介派至高級中等學校)擔任軍訓教官(交流教官依實際錄取員
  額分配各縣市);獲介派軍訓教官之任用、考績、勳獎、晉任、退伍、待遇、保險、撫卹、婚姻
  等,概依國防部現役軍人及教育部軍訓教官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交流教官之權益悉依國防部95年9月21日選返字第09500011618號令頒「國防部軍職人員與教育部
  軍訓教官交流作業規定」辦理。
十一、新進軍訓教官於派職之日起屆滿1年,始得依教育部規定申請一般公私立大學校院學位進修或
  國軍深造教育。
 
96.05.07 資料來源(教育部軍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