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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公務人員特考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公告(報名5/7~5/16)

考試日程表

報名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地點

其他附件

考試類科、考試與缺額

壹、考試等別、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各等別、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
 二、97年軍法官考試:暫定需用名額35名。
 三、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貳、考試日期:
 一、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
  (一)三等考試:第一試筆試定於民國97年8月9日(星期六)至11日(星期一)。第二試口試舉行日期另行通知。
  (二)四等考試:民國97年8月9日(星期六)至10日(星期日)。
  (三)五等考試:民國97年8月9日(星期六)。
 二、97年軍法官考試:第一試筆試定於民國97年8月9日(星期六)至11日(星期一)。第二試口試舉行日期另行通知。
參、考試地點:本二項考試設北部(台北)、中部(台中)、南部(高雄)及東部(花蓮)四考區同時舉行。
肆、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軍法官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伍、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
 一、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本項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口試,或不予訓練。前項體格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之規定辦理。
 二、97年軍法官考試:本項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國軍松山總醫院、國軍桃園總醫院、國軍台中總醫院、國軍高雄總醫院、國軍左營總醫院、國軍花蓮總醫院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前項體格檢查,須符合國軍人員體格標準表編號2以上體格標準。體格檢查合格或不合格,由國防部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規定認定之。
陸、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97年5月7日起至5月16日止。
 二、收件截止日期:無論採網路下載書表報名或一般印刷紙本報名,均須於民國97年5月19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02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四、報名方式:採網路下載書表報名及一般印刷紙本報名二種(請擇一辦理,不可重複)。
  (一)採網路下載書表報名者: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請登入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直接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進行報名,報名前請先行下載應考須知詳閱,登錄完成請立即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檢查無誤並完成繳費後,於規定期限內將報名書表、繳費收據及應考資格證件等以掛號郵寄至報名地點,完成報名程序。網路下載書表報名截止時間為5月16日下午5時,為避免應考人集中於報名截止日前上網,造成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作業,請應考人提早完成報名作業,以維權益。
  (二)採一般印刷紙本報名者,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方式如下:
  1、現購:
  (1)時間:自民國97年5月7日起至97年5月16日止(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6時,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不發售)。
  (2)地點: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74號考選部第二試務大樓1樓,電話02-22363491或22369188轉3215)。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35元。
  2、函購:
  (1)時間:自民國97年5月2日起至97年5月9日止。
  (2)地點:11643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74號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50元(含郵政劃撥手續費15元,如函購2份以上,郵政劃撥手續費請另洽郵局),請以郵政劃撥辦理(郵政劃撥帳號:50029765;帳戶:考選部書表費專戶),並請將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收據連同貼足回件郵資(書表連同回件信封每份重量約230公克)之A3大型信封一個,書妥姓名、地址,註明「函購97年第二次司法特考報名書表」或「函購97年軍法官考試報名書表」,寄至前開地點,以憑寄發。雖經辦理郵政劃撥,但未即依規定或逾函購時間,始將劃撥收據寄出而致延誤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柒、應考人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應繳規費予以優待,依照規定數額減半收取,其餘均不予優待。
捌、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應試科目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民法、刑法、中華民國憲法、行政法、商事法;及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類科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之強制執行法部分,於各該應試科目考試時,附發各該科單科本法律條文供應考人使用,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考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
玖、其他有關事項,詳載於本考試「應考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