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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專技人員高考律師、民間之公證人、會計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考試暨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公告

考試日程表

報名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日期
待正式公告

考試地點

其他附件

考試類科、考試與缺額

一、考試類科:
(一)高等考試:律師、民間之公證人、會計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考試等6類科。
(二)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
二、考試日期:
(一)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97年8月21日(星期四)至8月22日(星期五)2天。
(二)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97年8月23日(星期六)至8月24日(星期日)2天。
(三)高等考試律師等5項考試:97年8月23日(星期六)至8月25日(星期一)3天。
三、考試地點:北部(臺北)、中部(臺中)及南部(高雄)等3考區。
四、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
1. 網路報名:自97年5月19日(星期一)起至5月28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網路報名系統將於5月28日下午5時準時關閉,逾期將無法報名。
2. 一般紙本(非網路)報名:自97年5月19日(星期一)起至5月28日(星期三)止。
(二)報名收件截止日期:
97年5月29日止(含當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原件退回。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四)報名方式:
1. 採網路報名者: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請登入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後,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直接進行報名,並自行下載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後寄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2. 採一般紙本(非網路)報名者,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方式如下:
  (1)現購:
    甲、時間:自97年5月19日至5月28日止(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6時,例假日不發售)。
    乙、地點: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11643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74號,考選部第二試務大樓1樓),電話:(02)22363491或(02)22369188轉3215。
    丙、 工本費:每份新台幣35元整。
  (2)函購:
    甲、時間:自97年5月12日至5月21日止。
    乙、地點: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11643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74號考選部第二試務大樓1樓)。
    丙、工本費:每份新台幣50元整(含郵政劃撥手續費15元,如函購2份以上,郵政劃撥手續費請另洽郵局),請以郵政劃撥辦理(郵政劃撥帳號:50029765號,帳戶:考選部書表費專戶),並請將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連同貼足郵資(印刷品限時專送郵資17元、印刷品限時掛號郵資37元)之A3大型回件信封1個,書妥姓名、地址、郵遞區號,註明購買「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民間之公證人、會計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報名書表」、「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報名書表」或「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報名書表」字樣,寄至前開地點,憑以寄發。雖經辦理郵政劃撥,但未即依規定或逾函購時間,始將劃撥收據寄出而致延誤報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五、本7項考試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與及格方式,均分別依據考試院最新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六、其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本7項考試「應考須知」。
七、申請部分科目免試之應考人,未能於報名2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本次考試將不予部分科目免試。
八、本7項考試開放網路報名服務期間,請應考人提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考試報名截止日,致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九、律師考試應試科目民法、中華民國憲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法、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商事法與國際私法,以及民間之公證人考試應試科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於各該應試科目考試時,附發各該科單科本法律條文供應考人使用。應考人應於法條封面書寫入場證編號,終場前繳交試卷者,應將法條置於桌面,俟當節考試結束後,方得攜離試場。各應試法律科目附發之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各該考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 。考試前法律條文如有修正公布,應考人應自行蒐集知悉,如應考人引用舊條文作答,閱卷委員將視其作答內容評閱 ,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範圍詳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