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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學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

考試日程表

報名日期
2009/03/07 ~ 2009/03/19
考試日期
2009/04/11 ~ 2009/04/12

考試地點

其他附件

考試類科、考試與缺額

壹、報考資格(凡 參加九十八學年度「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之學科能力測驗,並符合以下資格者)︰

一、學歷:

(一)曾在下列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畢業者:

1、高級中學。

2、高級職業學校。

3、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

4、五年制專科學校。

5、高級中學進修學校。

6、高級職業進修學校。

(二)曾在下列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1、高級中學進修補習學校。

2、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級(延教班)。

3、國軍隨營補習教育高級中學進修補習教育班。

(三)曾在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中正預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參加報名:

1、修滿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2、修滿日間部三年級上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上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3、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四)曾在下列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名:

1、高級中學進修補習學校。

2、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級(延教班)。

(五)曾在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參加報名:

1、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 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2、修滿四 年級以 上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3、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六)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高中、高職或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名。

(七)曾參加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普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名。

(八)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均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參加報名。

(九)持有相當國內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之國外高級中學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應屆高中畢業生或修讀相當於英制大學預科第一年程度以上者,得以成績單及學校開具之修業證明文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後參加報名;其經考試錄取者,應於註冊時繳交正式畢業證件(修讀相當於英制大學預科第一年程度以上者,須繳交該項課程成績單及修讀證明),未繳交者不得報到入學。

(十)其他:

1、僑生回國報考軍事學校,須取得內政部核發之「中華民國 國籍證明書」,方得報考。

2、凡具入學資格者,須經錄取學校審定合格後,方得報到入學。

二、年齡:

(一)應屆畢業生及社會青年:十七歲至二十二歲(民國七十六年一月一日至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生)。

(二)在營志願役士官:二十五歲以下(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

(三)報考各校航空組(飛行生):二十二歲以下(民國七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

三、國籍: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需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滿二十年; 香港及澳門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需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滿十年。

(三)具雙重國籍者,錄取後須依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准辦理報到入學;於報到入學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開除學籍,考生及法定代理人不得有異議。

(四)經查在台設籍身分資格不符相關規定者,取消應考資格;如於入學後發覺,一律開除學籍,考生及法定代理人不得有異議。

(五)錄取新生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報到入學,如於報到入學後察覺不符前揭規定者,一律開除學籍,並須依照「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規定,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四、考生限制條件及相關規定:

(一)師範學校公費肄業生,不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二)各軍事學校專科學生班畢業任軍官者,不得報考。

(三)義務役士官兵及在營志願役士官兵不得報考;但在營志願役士官依其士官班入學招生簡章規定得報考正期班者,從其規定。

(四)在營志願役士官報考者,除繳驗學歷證件外,須填具就學延役志願書,經所屬編階上校(含)以上主官出具同意報考公函,並負保薦責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如於入學後查覺,一律開除學籍;於任官後查獲者,依相關法規處理, 考生及法定代理人不得異議:

(一)曾受刑之宣告、感訓處分、保安處分、保護處分者 (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視為未受宣告及前科紀錄之塗銷者,不在此限)。

(二)在校期間因品德言行方面有記大過1次以上處分者,或經軍事校院開除 學籍 者。

(三)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

(四)體格檢查不合「軍事學校正期班體檢體格區分表」標準者。

(五)已屆役齡考生,經役政單位安排接受兵役體檢後,其體位判定為「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或「體位未定」者。

(六)已婚、懷孕或具有一切撫養子女之法定義務者。

六、體格標準:

為不影響體檢結果以維考生權益,上午受檢者,請於前一日下午廿三時後,勿再進食;下午受檢者,請於當日上午六時後,勿再進食。

貳、體檢:

一、體檢日期:自民國 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三月六日 止。

二、體檢方式:體檢採網路預約方式辦理,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rdrc.mnd.gov.tw/)登錄預約後,赴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之指定醫院實施體檢。

三、報考各校院航空組(飛行生),須於上述之指定體檢醫院完成空勤體格檢查。

四、體格檢查統一收費標準為新台幣 1,200元整,由考生自行負擔;檢查結果有疑義須實施延伸性檢查者,依全民健保規定收費。

五、辦理體檢時,由體檢醫院主動發放體檢表乙份, 考生應妥善保存體檢表正本乙份,於入學報到時繳交錄取校院查驗,俾供學生體格資料建檔使用。

六、各體檢醫院、體檢時間 (含空勤體檢)及注意事項如附錄二,請詳閱。

七、考生受檢時應誠實告知過去病史與隱藏性病症,如刻意隱瞞,於入學後因疾病復發致體格不符招生簡章所定標準,一律開除學籍,考生及法定代理人不得有異議。

參、報名︰

一、學校推薦報名:

(一)推薦員額、推薦條件等詳見本簡章各校系分則(三十三至九十頁)

(二)參加學校推薦之每一學生,只得被推薦至一校(院)系(組)。

二、個人申請報名:

(一)申請員額、申請條件等詳見本簡章各校系分則(三十三至九十頁)

(二)每人以申請五個志願系(組)為限,同校(院)以二個志願系(組)為限;選填自費生志願系(組)者不在此限。

三、報名方式與時間 :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並郵寄報名文件及審查資料方式辦理。

(二)報名時間:

1、網路報名:自九十八年三月七日至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1700時止。

2、通訊報名:自九十八年三月七日至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止。

四、報名程序:於報名期限內,先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上填具報名資料(網址:http://rdrc.mnd.gov.tw/ ),將報名應繳交資料以限時掛號郵寄至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辦理;通訊報名時間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掛號收執聯請自行妥善保存,作為查詢收件之依據。

五、報名繳交資料:

(一)報名文件(同時報名「學校推薦」及「個人申請」考生郵寄1份即可):

報名表1份(範例如附表一)。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單影本乙份。

二吋照片乙式 2張(已上傳數位照片檔免附)。

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

戶口名簿影本1份。

郵票(寄發考生准考證及錄取通知單):

個人申請:64元郵票。

學校推薦:64元郵票。

同時參加「學校推薦」與「個人申請」者:96元郵票。

應屆畢業生繳交學生證影本(具高三上註冊章),非應屆畢業生繳交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影本。

加分優待證明(特殊身分考生)。

在營志願役士官應檢附「軍職生就學服役志願書」及「在營志願役士官報考保薦證明書」(範例如附表二、三)。

參加「學校推薦」考生須檢附就讀學校師長推薦函(未檢附者視同學校推薦資格不符,範例如附表四)。

(二)書面審查資料:

自傳(範例如附表五)。

就讀學校師長推薦函

歷年成績單(高一至高三上,並須加蓋學校教務處章戳)。

其他(社團參與、競賽成果、學生幹部、全民英檢成績、技能檢定證照、志工服務證明等)。

申請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 應用藝術學系須繳交音樂、美術、戲劇等藝術領域相關社團、展演、競賽之紀錄及文字或影像作品。

六、郵寄地點︰

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10675)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2段207號2樓。

七、報名手續一經完成,報名資料不得要求更改及退還。

八、考生填寫報名表時,應詳讀填表注意事項,並於網路上填寫相關資料後下載列印,同時於報名表上以正楷書寫簽名,字跡切勿潦草,以免無法辨識致影響報考權益。

九、報名需繳交資料如有不齊備或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不予受理報名。如所需提出之各項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者,即取消報名或應試資格;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上述情事或不符報名資格者,亦取消錄取資格,並依法追究責任;如於入學後發覺,一律以開除學籍論處。

十、曾經就讀國內各大專校院者(不含五專肄業生),須於報名表中填註最高學歷並同時繳驗畢(肄)業證明書;若為國外之大專校院畢(肄)業證書須自行先送我駐外單位辦理驗證及開具證明文件,方可據以採用。

十一、網路報名(填表):

(一)未實施體檢及體格等級不合格者,無法登入報名系統。

(二)凡未於網路報名之考生,均不受理;惟以派外工作人員子女身分報考者,得不受此限 。

(三)考生所繳之相片或數位相片檔案,應為最近三個月內所拍攝並符合照相公會所訂定二吋證照相片或數位相片檔規格。

肆、甄試方式:

分二階段辦理,由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依各校院推薦及申請學系(組)所訂定檢定篩選標準,再行通知是否參加第二階段考試。

一、第一階段:完成體格檢查及報名手續合於各校院標準者,即進行資格審查(含報名應繳資料、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單、檢定及篩選等),並由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二)前寄發第二階段考試准考證及不合格通知單

二、第二階段:經審查符合第二階段考試資格之考生,於 九十八年四月十一日(星期六)、十二日(星期日)、十三日(星期一)三天持第二階段考試准考證至各指定地點參加「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口試、智力測驗、面試及專長測驗

(一)「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智力測驗及口試 成績不算入總分,惟「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缺考或未完成作答、智力測驗未達及格標準100分以上或口試未達合格標準60分以上者,均不予錄取。

(二)報名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應用藝術學系「學校推薦」及「個人申請」考生均需參加該校舉辦之面試及專長測驗。

(三)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面試及專長測驗日期及方式:

1、「學校推薦」或「個人申請」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應用藝術學系者,於第二階段考試加考面試及專長測驗。

2、時間: 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星期日)、十三日(星期一)

3、地點: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台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2段70號)。

4、面試及專長測驗方式:由應用藝術學系面試委員會教師編組進行綜合面談,考生依自我選定之專長於規定時間內完成作品表演,表演所需之輔助用具或伴奏人員請自行安排。

(四)第二階段考試日程表:

區分

學校推薦及個人
申請共同項目考試

學校推薦

四月十一日(星期六)

四月十二日(星期日)

上午

07:40

預備鈴

報到及面試
(依各校院通知辦理)

07:50-08:20

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

08:40

預備鈴

08:50-10:10

智力測驗
(測驗時間五十分鐘)

10:30

預備鈴

10:40-12:00

口試

考試地點

自行選擇考場

推薦學校考場

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面試及專長測驗:

學系

應用藝術學系

時間

四月十二日(星期日)
四月十三日(星期一)

08:30-18:00

面試及專長測驗
(依校方通知辦理)

考試地點

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
( 台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2段70號)

面試:
由應用藝術學系面試委員會教師編組進行綜合面談,考生依自我選定之專長於規定時間內 (約5至10分鐘)完成作品展示或專長表演,表演所需之輔助用具或伴奏人員請自行安排(鋼琴由校方提供)。

(五)第二階段共同項目考試地點(由考生於報名表上自行勾選):

1、台北考區:台北市立 育成高級中學;台北市南港區重陽路366號。

2、桃園考區:青溪國民中學;桃園市中山東路124號。

3、台中考區:居仁國民中學;台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79號。

4、嘉義考區:國立嘉義高商;嘉義市中山路7號。

5、高雄考區:新興高級中學;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18號。

6、花蓮考區:海星中學;花蓮縣新城鄉嘉新村嘉新路36號。

(六)准考證補發:

考生准考證如遺失或毀損,得申請補發,惟以一次為限,最遲須於考試當日07:30時前憑國民身分證及照片與原報名時相同)兩張至考場向試務中心辦理補發事宜。

(七)試場規定及違規處理規定:

1、「智力測驗」、「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均採電腦閱卷,作答前必須詳閱試題本、答案卡上相關規定,答案卡務必使用2B軟心鉛筆作答,不可使用修正液(帶)修正,未依規定作答致無法判讀答案者,考生自行負責。

2、考生閱讀智力測驗指導說明20分鐘(8:50分至9:10分),智力測驗實際測驗時間為50分鐘(9:15分至10:05分),收發試卷答案卡十分鐘,合計80分鐘。

3、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考生依排定時間參加問卷;缺考或未完成作答者,不予錄取。

4、口試時,監考官依考生准考證號順序通知考生,依序實施口試;未參加口試或口試不合格者,均不予錄取。

5、考生有下列之情事,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

(1)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2)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3)集體舞弊行為。

(4)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6、應試時不得飲食、抽菸、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7、考生應按規定考試時間入場,遲到二十分鐘者,不得入場;該科考試時間終止前,不得離場,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8、考生不得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卡,亦不得有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圖窺視或抄襲他人答案、以自誦或暗號傳送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等舞弊情事,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9、考生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之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紙張、具有計算、通訊(手機、PDA、無線電等)、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10、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號碼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取消考試資格。

11、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入場應試,並將准考證放置在試桌左上角,配合核對准考證與監考名冊,監試人員如有疑慮時得請考生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詳予核對其身分,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12、考生開始作答前,應確實核對座位與准考證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作答後,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或交換座位應試者,取消考試資格。

13、考生應依照試題及答案卷上相關規定作答,並保持答案卷清潔與完整,不得污損答案卷條碼。不按規定作答、無故污損或破壞答案卷、在答案卷上顯示自己身分、或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者,取消考試資格。

14、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並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卡、試題本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攜出試場外,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伍、錄取規定:

一、第二階段共同項目考試之「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智力測驗及口試均為資格審查依據,不併入總成績計算,惟「生活與情緒適應問卷」缺考或未完成答題、智力測驗成績未達及格標準100分(含)以上及口試成績未達合格標準60分(含)以上者,雖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達錄取標準,亦不予錄取。

二、「學校推薦」以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至額滿,未招滿之員額併入個人申請補足缺額,不列備取生;考生經錄取後如未以「放棄聲明書」正式放棄,不得參加「個人申請」分發。

三、報名「學校推薦」考生未參加面試者(該項目以零分計)不予錄取。

四、「個人申請」由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依其考生總成績及報名選填志願序進行分發,取其正取校(院)系中最優先志願分發,完成正取校(院)通訊報到後,即自動放棄備取校(院)分發資格;如聲明放棄該系正取生資格,得參加其他學系備取遞補。

五、「個人申請」以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至額滿,總成績相同時,依各校自訂總成績同分之參酌順序,以成績高低錄取,若各項目成績均相同時,則一律錄取,餘列備取生。

六、逾期未完成通訊報到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生依序遞補,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七、考生未達各校甄選標準,即使所申請之學系尚未足額,亦不予錄取。

八、符合空勤體檢者由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按考生成績、飛行志願序統一進行錄取分發。

陸、放榜:

一、放榜日期:

(一)「學校推薦」: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星期五)。

(二)「個人申請」:九十八年四月廿九日(星期三)。

柒、報到:

一、「學校推薦」錄取考生應於九十八年四月廿日(星期一)至廿三日(星期四),將「就讀聲明書」(隨錄取通知單一同寄發)傳真至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並以電話確認完成通訊報到手續;逾期未完成通訊報到者,撤銷錄取資格,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二、「個人申請」錄取考生應於九十八年五月四日(星期一)至五月七日(星期四),將「就讀聲明書」(隨錄取通知單一同寄發)一律以傳真方式至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辦理通訊報到;逾期未完成通訊報到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三、錄取考生如欲報考「九十八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應於九十八年五月七日(星期四)前,填具由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隨錄取通知單一同寄發之「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以傳真方式至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辦理放棄錄取聲明。

四、考生「就讀聲明書」報到確定後,由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將就讀名單函送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九十八年度聯合分發委員會」管制,不再辦理九十八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入學作業。

五、備取生之遞補,由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 按缺額狀況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一)起至九十八年七月四日(星期六)止,每日以電話依備取順序逐一通知,如於上述時間各校電話通知無人接聽,若有損及考生權益部分,考生及法定代理人均不得有異議(備取生遞補至額滿)。

六、入學報到通知單:

由各校院於九十八年六月十日(星期三)寄發錄取人員入學報到通知單。

七、入學報到:

新生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廿八日(星期日)上午8時至下午17時止,至錄取學校報到入學,七月六日(星期一)起假陸軍軍官學校統一實施新生入伍訓練八週。錄取新生,應於指定時間按規定辦理報到入學,如無故未於指定時間按規定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八、因病、傷無法入學者,於公告或通知報到期限內,由本人或代理人檢附證明,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國防部核定,得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九、經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參加下年度招生體檢及入伍訓練,體檢不合格或未完成入伍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

捌、注意事項:

內容詳請參閱第15頁說明。

玖、福利、待遇:

學生在校期間及畢業任官後之福利、待遇相關事項,依國防部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