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考試等別、類(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下。
等別
|
類別
|
性別
|
暫定需用名額
|
名額
|
合計
|
總計
|
四等
|
行政警察人員
|
男
|
958
|
1,170
|
1,670
|
女
|
212
|
消防警察人員
|
男
|
450
|
500
|
女
|
50
|
備註
|
一、表列暫定需用名額,依內政部實際任用需要,分定男女名額。
二、表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三、 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需要時,於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
二、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等別、科別、錄取分發區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下(本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
等別
|
職組
|
職系
|
科別
|
錄取分發區
|
暫定需用名額
|
名額
|
合計
|
總計
|
三等
|
財務行政
|
財稅行政
|
財稅行政
|
臺北市
|
26
|
206
|
273
|
臺灣省北區
|
57
|
臺灣省中區
|
53
|
臺灣省南區
|
68
|
高雄市
|
2
|
財稅法務
|
臺北市
|
10
|
10
|
四等
|
財務行政
|
財稅行政
|
財稅行政
|
臺北市
|
35
|
57
|
臺灣省北區
|
9
|
臺灣省中區
|
10
|
高雄市
|
3
|
備註
|
一、本考試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
二、表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三、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需要時,於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
三、98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下。
等別
|
類別
|
職組
|
職系
|
類科
|
暫定需用名額
|
名額
|
合計
|
總計
|
三等
|
行政
|
普通行政
|
一般行政
|
一般行政
|
10
|
46
|
54
|
一般民政
|
一般民政
|
1
|
社會行政
|
社會行政
|
30
|
人事行政
|
人事行政
|
3
|
安全
|
政風
|
法律政風
|
2
|
四等
|
行政
|
普通行政
|
一般行政
|
一般行政
|
5
|
8
|
社會行政
|
社會行政
|
1
|
技術
|
資訊處理
|
資訊處理
|
資訊處理
|
2
|
備註
|
一、表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二、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需要時,於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
四、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下。
等別
|
類別
|
職組
|
職系
|
科別
|
暫定需用名額
|
名額
|
合計
|
三等
|
行政
|
海巡行政
|
海巡行政
|
海巡行政
|
30
|
40
|
五等
|
技術
|
海巡技術
|
海巡技術
|
海洋巡護
|
10
|
備註
|
一、表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二、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需要時,於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
五、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下。
等別
|
類別
|
科別
|
暫定需用名額
|
名額
|
合計
|
總計
|
三等
|
關務類
|
財稅行政
|
5
|
63
|
253
|
關稅法務
|
8
|
關稅會統
|
3
|
技術類
|
資訊處理
|
5
|
機械工程
|
9
|
電機工程
|
9
|
化學工程
|
8
|
紡織工程
|
5
|
輻射安全技術工程
|
5
|
藥事
|
6
|
四等
|
關務類
|
一般行政
|
22
|
186
|
關稅會統
|
18
|
技術類
|
資訊處理
|
12
|
機械工程
|
35
|
電機工程
|
37
|
化學工程
|
35
|
紡織工程
|
27
|
五等
|
技術類
|
船舶駕駛
|
4
|
4
|
備註
|
一、表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二、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需要時,於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
六、98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下(本考試依轉任機關分別報名、分別錄取任用方式辦理)。
轉任機關
|
等別
|
類別
|
職組
|
職系
|
科別
|
暫定需用名額
|
名額
|
小計
|
合計
|
總計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中將轉任考試
|
行政
|
普通行政
|
一般行政
|
一般行政
|
1
|
1
|
21
|
22
|
少將轉任考試
|
一般行政
|
一般行政
|
4
|
4
|
上校轉任考試
|
社會行政
|
社會行政
|
15
|
16
|
安全
|
政風
|
政風
|
1
|
國防部
|
上校轉任考試
|
行政
|
文教新聞行政
|
新聞
|
新聞編譯
|
1
|
1
|
1
|
備註
|
一、本考試依轉任機關分別報名,分別錄取任用方式辦理。
二、表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三、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需要時,於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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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貳、考試日期:
一、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民國98年3月7日(星期六)至8日(星期日)。
二、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民國98年3月7日(星期六)至9日(星期一)。
三、98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民國98年3月7日(星期六)至9日(星期一)。
四、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
(一)第一試筆試定於民國98年3月7日(星期六)至8日(星期日)。
(二)第二試口試於第一試榜示後另行通知應考人。
五、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民國98年3月7日(星期六)至9日(星期一)。
六、98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民國98年3月7日(星期六)至8日(星期日)。
參、考試地點:分設北部考區(台北)、中部考區(台中)及南部考區(高雄)三考區(但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僅設北部考區)。
肆、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之規定辦理。
伍、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及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得參加第二試。其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規定辦理外,另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規定辦理。
陸、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97年12月2日起至12月11日止。(網路下載書表報名截止時間為12月11日下午5時,無論採網路下載書表報名或印刷紙本報名,均須於規定期限內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通訊報名,並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97年12月12日前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郵寄地點:11602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三、報名方式:
(一)本6項考試除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限採網路下載書表報名外,其餘4項考試請就網路下載書表報名及印刷紙本報名擇一辦理,不可重複。
(二)採網路下載書表報名者:不須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請登入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後,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直接進行報名,並下載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為避免報名截止日下午5 時截止報名前應考人集中上網,造成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作業,請應考人於報名截止日前,儘早完成報名作業,以維護權益。
(三)採印刷紙本報名者,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方式如下:
1、現購:
(1)時間:自民國97年12月2日起至12月11日止(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6時,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不發售)。
(2)地點: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74號考選部第二試務大樓1樓,電話:02-22363491或22369188轉3215)。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35元。
2、函購:
(1)時間:自民國97年11月26日起至12月5日止。
(2)地點:11643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1段74號國家考試書表發售中心。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50元(含郵政劃撥手續費15元,如函購2份以上,郵政劃撥手續費請另洽郵局),請以郵政劃撥辦理(郵政劃撥帳號:50029765;帳戶:考選部書表費專戶),並請將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收據連同貼足郵資(書表連同回件信封每份重量約230公克)之A3大型信封1個,書妥姓名、地址,註明「函購98年基層警察特考報名書表」、「函購98年退除役特考報名書表」、「函購98年海巡特考報名書表」、「函購98年關務特考報名書表」,寄至前開地點,以憑寄發。雖經辦理郵政劃撥,但未即依規定或逾函購時間,始將劃撥收據寄出而致延誤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柒、應考人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應繳規費予以優待,依照規定數額減半收取,其餘均不予優待。
捌、其他有關事項,詳載於本6項考試「應考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