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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臺南地方法院第2次聘用法官助理甄試

  • 更新日期
    2008.12.01

考試日程表

報名日期
2009/11/28 ~ 2009/12/08
考試日期
2009/12/19 ~ 2009/12/19

考試地點

其他附件

考試類科、考試與缺額

一、甄試資格:中華民國國民,並具有下列資格者:

(一)公立或私立大學(含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含學院)以上學校,法律系畢業或其他與法律相關科、系(所謂其他與法律相關科、系,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6、7條規定,指在大學時修習主要法律科目在12學分以上之系所而言。所謂主要法律科目:指民法、刑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等科目而言)畢業得有證書者。或具律師考試及格、高考或相當等級考試「法制」、「法務」類科及格之資格,須熟諳電腦。

(二)男女不拘(男須役畢或持有免服兵役證明者),未具外國國籍,且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之人員。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及有重大刑事前科者(指貪污判刑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通緝有案尚未撤銷、患精神病、依法停止任用等情形)。

 

二、錄取名額:

(一)錄取名額及標準由本院甄試委員會會議決定,並經院長核定公布。

(二)擇優錄取人員列入本院儲備名冊,遇缺依序聘用。但本院另有法律以外專業人員擔任法官助理之需求,經本院另行甄試時不在此限。

(三)次錄取儲備人員,須俟本院97年第1次聘用法官助理甄試錄取候用人員進用完畢後,遇缺依成績名次進用。惟於進用前發生違反第二點第(三)款規定者,即喪失儲備資格,不予進用。

(四)本院將以書面通知錄取人員報到,未能按時報到者,視同放棄。但錄取人員有其他正當理由,經申請獲本院同意保留錄取資格者,予以列入儲備名冊最末序列依序遞補。

 

三、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報名日期:一律採通訊報名,自公告日起至97年12月8日(星期一)止。

(二)報名方式:請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收件地址「708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收件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人事室曾科員」。並於信封註明『97年第2次聘用法官助理甄試報名表件』字樣。另報名應備資料不齊全者,視為報名資料不符,不受理報名。(概不退件)

(三)聯絡電話:06-2956566轉28070曾小姐或按9由總機轉接。

(四)簡章索取方式:請至司法院【司法院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或本院網站下載【本院網址:http://tnd.judicial.gov.tw/】,或親自至本院一樓南門大廳法警服務台索取。

 

四、報名應繳交資料:報名資料文件一律以A4格式製作並請依下列順序排放,俟錄取後於報到時檢驗正本,如發現證件為變造、偽造者,取消錄取資格,已派職者,即予解聘。

(一)報名表1份(貼妥最近3個月2吋脫帽正面半身相片)。

(二)准考證(貼妥最近3個月2吋脫帽正面半身相片)。准考證不寄發,於筆試當日由監考人員於第一節巡堂時發放。之後於每節考試及參加第二試時均須持證為憑。【注意:參加第二試時亦須持證到考。】

(三)畢業證書或學歷資格證明影本1份(法律相關科、系、所畢業應繳驗在學(大學或研究所)時修習主要法律科目12學分之證明,指民法、刑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等)。

(四)退伍證件或免服兵役證件影本一份。(女性免附)

(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以A4紙張印於同一面或貼於同一面)。

(六)具高考或特考「法制」、「法務」類科及格資格者之考試及格證件影本。無則免附。

(七)貼足掛號郵票並書明收件人姓名及地址之標準信封1個,作為本次甄試寄發考試總成績單用。

(八)具有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身分或身心障礙並持有身心障礙(殘障)手冊者,口試得酌予加分。請檢附戶籍謄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乙份,以資證明。

 

五、公告報名符合筆試人員名單及筆試場地:於97年12月15日(星期一)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網址同前),不另通知,請報考人注意網路公告。

六、甄試科目及計分標準:

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

(一)筆試科目:每一科各以100分計,筆試科目採平均成績計算,占總成績之70﹪。

1、國文(含論文70﹪、公文30﹪)

2、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3、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4、強制執行法。

(二)口試(含電腦打字):占總成績之30﹪。

1、電腦打字10﹪。

2、口試20﹪。

 

七、甄試日期及地點:

(一)筆試:97年12月19日(星期五)上午8時。請持身份證到本院參加筆試。【請注意97年12月15日筆試名單及場地公告準時參加。】

(二)口試(含電腦打字):時間及地點見司法院及本院網站「97年第2次法官助理甄試筆試通過名單」公告【預定公告日期為98年1月9日(星期五)】。請受試人按公告口試時間持准考證到院參加。

 

八、待遇:依據「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第12點規定核薪。

(一)以大學學歷聘用者,自360薪點(新台幣42336元)起敘;但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376薪點(新台幣44218元)起敘。

(二)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392薪點(新台幣46099元)起敘;但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408薪點(新台幣47981元)起敘。

(三)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424薪點(新台幣49862元)起敘;但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440薪點(新台幣51744元)起敘。

(四)離職後再任之法官助理,如離職時所敘之薪點較前3款資格所敘薪點為高者,以較高之薪點敘薪。

 

九、放榜日期:預定於98年1月21日(星期三)上午11時在本院及司法院對外網站公布錄取名單。

十、其他:

(一)聘用期限:聘期採曆年制,自報到日起聘用至當年12月31日;嗣後1年1聘,年終考核工作績效優良者,始得續聘。最長不得逾4年。繼續聘用每滿4年須重新檢測其專業能力,方得重新遴選聘用。

(二)錄取人員進用時,由本院按規定訂立契約進用,前3個月為試用期間,倘不能勝任工作或品行不端,或有違反契約情形者,本院得隨時予以終止聘用。

(三)法官助理為「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所稱之司法人員,故應受律師法第37條之1: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之限制。

(四)請報名者注意公告並自行依第八點所定甄試日期與地點,準時至本院參加甄試,不依規定前來參加甄試者,以放棄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