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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動態

修正行政程序法條文

  • 更新日期
    2016.02.22

4.修正行政程序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155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27、175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27 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
           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第 175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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