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考試新聞與修訂法規>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條文
歷屆考古題討論區

提供您各種國家考試、國營事業招考 (台電中油台水中華電信招考等) 及專技證照考古題,題目還在陸續增加中。

歷屆考古題討論區
鼎文公職題庫網

涵蓋公職國考、專技證照、公民營機關、金融證照等題目。並針對試題做精闢解析, 每科數千題可供大量練習,是您上榜利器。

考試新聞與修訂法規

法條動態

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條文

  • 更新日期
    2016.02.22

14.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96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6 條條文


第 76 條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應註明復審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
           所,交付郵務機構以復審事件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
           復審事件文書不能為前項之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
           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
           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考試新聞與法規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