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考試新聞與修訂法規>增訂並修正菸酒稅法條文
歷屆考古題討論區

提供您各種國家考試、國營事業招考 (台電中油台水中華電信招考等) 及專技證照考古題,題目還在陸續增加中。

歷屆考古題討論區
鼎文公職題庫網

涵蓋公職國考、專技證照、公民營機關、金融證照等題目。並針對試題做精闢解析, 每科數千題可供大量練習,是您上榜利器。

考試新聞與修訂法規

法條動態

增訂並修正菸酒稅法條文

  • 更新日期
    2017.06.27

增訂並修正菸酒稅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564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7、20  條條文;並增訂第 20-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定之


第 7 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第 20 條   本法有關登記、稽徵、免稅及退稅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第 20-1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七條規定
           應徵稅額課徵之菸酒稅,屬應徵稅額超過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五百九
           十元至一千五百九十元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
           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考試新聞與法規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