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考試新聞與修訂法規>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條文
歷屆考古題討論區

提供您各種國家考試、國營事業招考 (台電中油台水中華電信招考等) 及專技證照考古題,題目還在陸續增加中。

歷屆考古題討論區
鼎文公職題庫網

涵蓋公職國考、專技證照、公民營機關、金融證照等題目。並針對試題做精闢解析, 每科數千題可供大量練習,是您上榜利器。

考試新聞與修訂法規

法條動態

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條文

  • 更新日期
    2017.06.27

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564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17 條條文


第 14 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
           價者,亦同。

第 17 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
           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
           前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社會經濟情況及實
           際需要定之。

考試新聞與法規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