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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新聞與修訂法規

法條動態

增訂並修正法院組織法條文

  • 更新日期
    2018.08.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554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3 條條文之附表;並增訂第 114-2  條條文


第 114-2條 本法及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
           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
           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
           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
           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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