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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動態

修正強制執行法條文

  • 更新日期
    2018.08.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30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5、84、142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65 條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拍賣場
           所,如認為必要或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並得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
           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第 84 條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
           公所。
           拍賣公告,應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
           紙。

第 142 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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