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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修正「都市計畫法」

  • 更新日期
    2009.01.20

98.01.07 總統令:修正「都市計畫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2881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3-1 條條文

第 83-1 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前項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折繳代金、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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