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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修正「立法院組織法」

  • 更新日期
    2009.01.23

98.01.21 總統令:修正「立法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45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

第 10 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經濟委員會。

四、財政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委員會。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一切資料以正式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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