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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

  • 更新日期
    2009.01.23

考試院院會今(22)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二應試科目表,配合檢肅流氓條例廢止,刪除三等、四等考試部分類別應試專業科目「警察法規」、「警察法規概要」括弧內法規「檢肅流氓條例」。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司法院大法官民國97年2月1日釋字第636號解釋,認為檢肅流氓條例部分條文違憲,應至遲於該號解釋公布日起1年內失其效 力,該條例廢止案業經立法院98年1月6日第7屆第2會期審議通過,因此刪除三等、四等考試部分類別應試專業科目「警察法規」、「警察法規概要」括弧內法 規「檢肅流氓條例」。另外,為配合內政部96年7月4日令修正公布的「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將條文內「戶口查察」文字以「家戶訪查」取代,亦修正三 等、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相關應試科目名稱。

資料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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