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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更新日期
    2009.02.12

考試院院會今(12)日通過「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與本辦法性質雷同之「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97年8月4日修正發布,為配合該法之修正,爰參照 並研擬「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據以辦理本項訓練。本修正草案計修正4條條文,其要點包括:

一、明確規範於訓練期間或訓練完竣後,發現有資格不符而參加訓練情事,致造成訓練資源浪費時,始依法懲處相關人員。

二、將廢止當年度受訓資格及停止訓練之事由中,有關請假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一定日數或時數計算方式,改採以課程時數比例方式計算,並將該比例酌予調整。

三、本辦法中相關訓練評量規定屬揭示性規定,為避免誤認具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定命令之性質,爰將本辦法中之「考核標準」修正為「評量規定」。

資料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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