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03.12 交通部令: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800850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8 條條文第 3 條 旅行業區分為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及乙種旅行業三種。 綜合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 客票、託運行李。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以包辦旅遊方式或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國內外觀光旅遊、食宿、交通 及提供有關服務。 五、委託甲種旅行業代為招攬前款業務。 六、委託乙種旅行業代為招攬第四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 七、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 八、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九、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甲種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 客票、託運行李。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出國觀光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五、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前項第五款之業務。 六、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 七、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八、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乙種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客票 、託運行李。 二、招攬或接待本國觀光旅客國內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三、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第二項第六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 四、設計國內旅程。 五、提供國內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三項業務,非經依法領取旅行業執照者,不得經營。但代售日常生活所 需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第 18 條 外國旅行業未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設置代表人或 委託國內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連絡、推廣、報價等事務。但不得 對外營業: 一、為依其本國法律成立之經營國際旅遊業務之公司。 二、未經有關機關禁止業務往來。 三、無違反交易誠信原則紀錄。 前項代表人,應設置辦公處所,並備具下列文件申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後 ,於二個月內依公司法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一、申請書。 二、本公司發給代表人之授權書。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旅行業執照影本及開業證明。 外國旅行業委託國內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辦理連絡、推廣、報價等事 務,應備具下列文件申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 一、申請書。 二、同意代理第一項業務之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同意書。 三、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旅行業執照影本及開業證明。 外國旅行業之代表人不得同時受僱於國內旅行業。 第二項辦公處所標示公司名稱者,應加註代表人辦公處所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