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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案

  • 更新日期
    2009.03.26

考試院院會今(26)日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第12條、第25條修正草案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8條、第27條修正案。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說明,為因應新修正之民法將「禁治產宣告」一級制,修正為「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二級制相關規定,配合予以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第25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8條、第27條條文,將消極應考資格規定的「禁治產」宣告文字修正為「監護或輔助」宣告,並配合民法修正公布之施行日期為98年11月23日。

  林秘書長並表示,為增進考選業務之推展,統合試務資源之保管運用,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6條增列考選業務基金規定,作為試務工作或題庫建置經費的統合保管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選部定之。

資料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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