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26)日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第12條、第25條修正草案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8條、第27條修正案。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說明,為因應新修正之民法將「禁治產宣告」一級制,修正為「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二級制相關規定,配合予以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第25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8條、第27條條文,將消極應考資格規定的「禁治產」宣告文字修正為「監護或輔助」宣告,並配合民法修正公布之施行日期為98年11月23日。 林秘書長並表示,為增進考選業務之推展,統合試務資源之保管運用,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6條增列考選業務基金規定,作為試務工作或題庫建置經費的統合保管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選部定之。資料來源: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