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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考試院同意會銜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修正草案

  • 更新日期
    2009.04.03

考試院院會今(2)日通過行政院函送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修正草案,增列以考成升任高員級人員,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5年任高員級職務年終考成4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單列高員級職務等的規定,全案將於近日內函復行政院同意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於民國36年12月22日由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其後於46年、89年、92年歷經3次修正,本次修正主要是配合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7項規定:「前項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務為限。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於該條例第5條第3項增列「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任高員級職務年終考成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單列高員級職務,最高並得核敘至高員級第十二級五九○薪點。」的規定,以衡平依該條例任用資位制人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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