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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

  • 更新日期
    2009.05.06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940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3 條條文


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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