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改進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本部於95年成立司法官律師考試改進推動小組,經召開多次會議,擬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專案報告報請考試院審議,經召開3次全院審查會審查竣事,提報98年5月14日考試院第11屆第35次會議審議通過。二、依據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之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階段改進方案,自民國100年開始,司法官考試分為三試,第一試及第二試均採筆試,第三試為口試;律師考試分為二試,第一試及第二試均採筆試,應試科目、成績計算、(錄取)及格標準均須配合修正,為落實前揭改進方案,爰擬具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草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各乙種。